神木法院不受理我的起訴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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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5日訊】我今年58歲,是陝西省神木縣中雞鎮高家畔村第三村民小組成員。

我1951年1月22日生於神木縣爾林免鄉賈家梁村。1969年出嫁到折家海則村,1996年丈夫何滿意因故去世。2004年初經人介紹我改嫁高家畔村民高永貴,並將戶口遷到高永貴所在的高家畔村第三村民小組,與丈夫共同生活,成為該村集體成員。除因”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法律規定未分配到承包地外,我一直作為村組成員履行義務,參與收益分配。2005年8月,丈夫高永貴病逝。2008年2月,我村第三小組所有的板定梁煤礦發包經營所得收益,給每個村組成員分配80萬元,其中30萬元為現金,50萬元配股,但村組沒有給我分配。為此,我多次與村委會、村組負責人理論此事,均借口拒絕。我也請求所在地中雞鎮人民政府進行協調解決均無結果。

陝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給我的答覆說:你與高永貴已登記結婚後在該村民小組生產、生活幾年,並有常住戶口,且沒有取得過其他社會福利生活保障。這說明你已取得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現因村民小組煤礦發包收益沒有給你分配發生爭議,屬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爭議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法研[2001]51號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第1條第(三)項也規定:因集體資產經營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產生的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第14條規定:離婚、喪偶的女性成員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戶籍所在地生產生活或雖未在戶籍所在地生產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地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的,其要求原戶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給予收益分配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2條、第33條也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據此,本案所產生的糾紛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並在實踐中有大量類似案件得到人民法院裁判。

得到律師的答覆後,我到神木法院起訴,法院卻裁定不予受理。原因是法院內部有規定,一律不受理這些”村民待遇”糾紛案件。我想請媒體把這個情況披露出去,讓社會評論一下,我該不該要求給我分配煤礦發包收益? 神木法院不受理我的起訴對不對?

為此,我先後於八月八日、九月八日寫信給中共神木縣政法委張宏智書記、神木縣人民政府雷正西縣長,希望有關機構和官員督促協調給予解決,以切實維護我這個孤寡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建議縣政府以此事件為典例,促成相關部門共同協調,建立臨時工作小組,切實對全縣此類的”村民權益糾紛”解決建立切實合法可行機制,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與國家倡導依法行政精神相呼應。平息矛盾,預防糾紛激化,共建社會和諧。協調司法部門依法辦事,在行政不能解決的情況下,依法受理解決。

縣政法委書記張宏智、縣長雷正西表示,他們只能協調解決,但一直沒有解決。無奈之下,我只有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我的代理律師:
陝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廣韜 0-13992280898
李秉青 0-13772379843
楊愛魚電話 0-13571270497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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