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構成重婚罪嗎?

台灣執業律師 陳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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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訊】讀者來函:媒體上有時會大刺刺地報導某某知名大企業家除了有元配外,還有所謂的二房、三房,難道這名企業家不會觸犯重婚罪?

重婚指的是指一個人前後結了二次以上的婚,在前婚姻關係還存在時,後來再和配偶以外的人結了婚。而所謂的結婚,還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否則若是只有同居的事實,但未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結婚,那麼這就不是重婚。

自2008年5月23日起台灣改採結婚登記制,結婚除了要有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外,還必須由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一個已經結過婚並且也在戶政機關辦理了登記的人,在新制施行後還想到戶政機關再和配偶以外的人辦理結婚登記,可能性其實很低。不過在新制之前,結婚是只要有舉行結婚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即可,事後是否補辦登記,並不影響結婚的效力,因此重婚的可能性會比較高。

台灣法制在原則上允許一個人只能有一個配偶,也就是所謂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如果是重婚,後婚在原則上會因違反《民法》規定而無效。此外,《刑法》第237 條規定,一個已經結婚的人若是故意再去和配偶以外的人結婚,除了後婚會無效外,還會構成重婚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知名大企業家除了有元配,之後如果又納了二房、三房的,究竟會不會構成重婚罪,要先判斷的是這大企業家和這二房、三房是否依《民法》規定結了婚?如果是的話,那麼這名大企業家確實會構成重婚罪,而二房、三房構成相婚罪。不過,重婚罪的追訴權時效是20年,一旦過了追訴的時效期間,法律也無可奈何。

如果這所謂的二房、三房,其實並沒有和大企業家結婚,而只是有同居關係,那麼這其實是《刑法》第239條是否構成通姦罪的問題。由於通姦罪要告訴乃論,通姦者的配偶若不提告訴,或錯過告訴期間,那麼也不能對這大企業家繩之以法。此外,配偶若是對此事縱容(事前允許)或宥恕(事後原諒)的話,就不得告訴。因此,若這名大企業的元配對於納二房、三房的事不想追究,那麼大企業家也就真的有恃無恐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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