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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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問:紐約州法律規定的兩種監護(Guardianship)的區別是甚麼?

答:根據遺產法庭程序規章( Surrogate』s Court Procedure Act) 的 Article 17-A規定,第一種監護是只適用於有精神智障或身體發育殘障(包括大腦麻痺,癲癇症,神經綜合症,閱讀障礙症等類似的病症),並在22歲前就得有這些病症的人(頭部外傷除外)。這種適用17-A節規定的監護相對比較簡單;你只要向你地區的遺產法庭提交一份申請,並經過一個簡單的聽證就可以了。這種類型的監護對於有很大資產的人來說並不是最好的選擇,因為任何的資產投資和分配都是受到法庭監控的。

在紐約的第2種監護種類是根據心理衛生法( Mental Hygiene Law) 第81條設立的。這個程序是在當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進行的,包括需要一份正式的申請書(Petition,由律師準備)以及被監護當事人在場的一個聽證會。這種監護的申請程序會耗時較長,並需要更多的費用,但是監護人一般來說會在資產投資和分配方面獲得更大的自由,只要每年提供相關信息給法庭審閱即可。當然了,對於不是身體發育殘障的人或者沒有以上Article 17-A提到的傷殘的人來說,這種監護類型就是唯一的選擇。

問:個人監護(Guardianship of Person)和財產監護(Guardianship of Property)的區別是甚麼?
  
答:個人監護包括幫助做一些生活選擇,例如監護人可決定殘障者在哪裏生活,看甚麼醫生,接受甚麼治療以及參加甚麼日常工作或計劃等。然而,監護人不能強迫這個殘障者接受甚麼精神病治療或戒藥和戒酒的康復治療。

財產監護就是根據法庭的規定對當事人的財產投資進行監護。有時,這兩種監護的對象是同一個人。當有殘障者有很多資產時,法庭也就會指定一個專門的人或公司來作為其財產的監護者。

問:我兒子17歲,是屬於身體發育性殘障。我是否應該找一個監護者來照顧他的個人需要?

答:指定一個監護人是一個非常嚴肅重要的事情。有利的一方面就是監護人可以特別指定為幫你兒子做一些他自己無法完成的事情,包括做一些財務和醫療方面的決定。你可以限制監護人只監護這些你需要他監護的方面,並且讓你兒子在其他方面自己做決定。

問:我20歲的女兒只是有一些身體殘疾,我是否應考慮監護?

答:也許不需要。因為身體殘疾並不妨礙她自己決定誰可以做她的代理人,而監護則會剝奪當事人的權利,法庭也往往不願意這樣去做。你女兒可以用醫療代理委託書(Health Care Proxy)、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HIPAA健康保險攜帶和責任法案或者意願書(Living Will)等方式來指定信任的代理人幫她做一些重要的決定,包括治療方面以及財產方面的決定。她也可以考慮將資產放入個人的特殊需求信託裡( Special Needs Trust)。

問:我35歲的姐姐是屬於身體發育性殘障,現在就職於特殊工作項目,這種情況是否需要監護?

答:這是一個非常私人的決定,這個關乎你姐姐個人的需要以及你整個家庭能否充分為她捍衛她利益的問題。例如這種情況:如果她工作的特殊項目如果人員變動或政策變動讓你姐姐不自在,她很可能無法有效的站出來為自己說話,如果沒有一個監護者的幫助,你的家庭也沒有辦法實質上幫助到她。

問:我女兒21歲,但是有嚴重的飲食失調症。我是否可以作為她的監護人,這樣就可以讓她就醫了?

答:不行,除非她對自己或他人存在威脅。監護法律是不允許監護人強制被監護人實施治療的。我們建議你聯繫一家倡導組織就這方面尋求一些幫助。

問:我母親年紀越來越大,並開始有老年癡呆的表現。她無法作出自己的醫療決定,也無法作出資產方面處理的決定。我是否應該為她尋求一個監護者?

答:這個方法也許是可行的,但是很多家庭選擇了一種可以讓老人也參與進來的團隊項目方法,這包括做醫療代理委託書、HIPAA健康保險攜帶和責任法案以及其他類似的合適的事前指示和信託。只要兩個醫生都同時認為你母親是有危險了,這些指示就可以生效。如果你母親仍然有能力作出這些事前指示,那這個方法也許就是最好的選擇了。如果你母親沒辦法作出事前指示,那監護就是第2條道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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