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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海外企業回台掛牌 獲利能力標準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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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二十七日電)為積極爭取外國企業來台申請股票第一上櫃、第二上櫃或發行台灣存託憑證,櫃買中心 (OTC)針對外國企業有關「股權分散」及「獲利能力」標準再放寬,同時給予一定的程序簡化,這修正案在今天公告施行。

櫃買中心繼日前取消外國企業須於核定的外國證券市場「交易滿6個月」的限制,同時取消須出具募資流向承諾書的要求後,針對股權分散及獲利能力規範再鬆綁。

櫃買中心表示,原規定「持有1000股至5萬股」小股東修改為公司內部人以外的記名股東,將持股總額調整為應達股本20%或超過1000萬股的標準;並對於外國發行人股票已在外國主要證券市場交易,或已通過掛牌審查,給予一定的程序簡化,及放寬外國企業第二上櫃及台灣存託憑證有關「獲利能力」要求。

另外,新增「韓國交易所」為第17個「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外國證券市場」。未來在韓國交易所掛牌的企業也可申請來台灣市場掛牌交易。

櫃買中心解釋,在放寬「股權分散」標準部分,將原規定「持有股份1000股至5萬股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10%以上或逾500萬股」調整為「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的法人以外的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1000萬股」。

此一修正案主要是考量股權分散的規範意旨,在於落實資本大眾化,經營成果為社會共享的理念,因此內部人即應排除於股權分散的計算,以符合公眾持股本意。

櫃買中心指出,至於放寬外國企業第二上櫃及台灣存託憑證有關「獲利能力」要求部分,將原稅前純益最近二會計年度均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要求,予以酌減為「400萬元」即可,以降低申請門檻,而將獲利狀況回歸市場交易機制作為反映。

另外,為加強與國際接軌,繼「香港交易所」之後,再新增「韓國交易所」為「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外國證券市場」,以爭取更多外國企業來台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或發行台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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