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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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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陳亦偉台北三十一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平等權、工作權與比例原則規定不符,法條相關規定應自釋憲公佈日起,最遲三年失效。

這項釋憲案聲請人因經營理髮店,僱用兩名非視障員工,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被警方查獲,警方函送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後,主管機關認為,理髮店業者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規定,對業者處以罰鍰,業者因而決定提出釋憲。

釋憲理由書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範圍並不明確,況且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訓練並經檢定合格,就應有就業資格。

大法官認為,僅允許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恐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的非視障者必須轉行或失業,也不能夠形成多元競爭環境以利消費者選擇,與所要保障的視障者工作權的就業利益相比較,並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

釋憲文指出,保障視障者工作權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應由主管機關就適合視障者從事的職業予以訓練輔導、保留適當就業機會等具體措施,並應對按摩業及相關事務做妥善管理,以兼顧視障與非視障者、消費者與供給者間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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