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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1罪2罰 異議少1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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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林姓男子酒駕遭告發,事後分別被台東監理站、台東地檢署裁處罰金及須捐款給社福機構,林不甘心「一罪兩罰」權益受損,向地院提出異議,法官日前諭令撤銷台東監理站原處分不罰。

判決書指出,林某於6月間酒駕遭攔檢,酒測值竟高達1.05毫克,遠超過最高限值0.55毫克,當場被警察開單告發及移送。全案經台東監理站裁罰4萬9千5百元、吊扣駕照12個月及需參加道安講習,另觸犯公共危險罪部分被檢方裁定緩起訴,但須捐助台東家扶中心6萬元。

接獲緩起訴處分判決,林依規定給付捐款,但有「一罪兩罰」的疑慮,遂向台東地院聲請異議。

判決書指出,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法官認為,林雖然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但台東監理站罰鍰處分與東檢緩起訴處分所命令的金錢給付,應屬相同種類的金錢負擔,因而無再重複裁處罰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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