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補件(RFE)問題?

劉宗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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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訊】劉律師按:濫發RFE(Request for Evidence)可謂移民局案件處理過程中的痼疾。這種現象不僅進一步降低了移民局本來已經很低的工作效率,浪費大量寶貴的政府和民間資源,而且給移民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移民局曾針對濫發RFE的現象公佈過備忘錄,試圖規範移民官的做法。不過,效果並不明顯。在此,我們就與RFE有關的一些問題做出解答,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問:我的NIW申請收到RFE,要求提供證據證明符合NIW的每一項條件,似乎第一次甚麼證據都沒有遞交一樣。移民官的這種做法是否正當?
  答:移民局的備忘錄明確禁止移民官發放空洞的(broad-brush)RFE。不過,備忘錄是一回事,實際做法是另一回事。我們發現,有些移民官仍然我行我素,繼續發放這種空洞的RFE。 這種做法明顯違反移民局備忘錄中的規定,屬於一種不正當的執法行為。

  問:如果收到這種空洞的RFE,應該怎麼辦?
  答:根據移民局的說法,即使收到這種空洞的RFE,申請人也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覆並提交所要求的證據。目前,移民局一般給申請人6到12個星期的時間做出答覆。如果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覆,移民局會認為申請人已經放棄申請,進而會拒掉相關申請。

  問:如何答覆這種空洞的RFE?
  答:如何答覆這種空洞的RFE,無法一概而論,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條件和能夠提供出的證據來制定不同的答覆策略。在大多數申請案中,申請人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兩類:客觀證據和專家意見。如果沒有新的客觀證據提供,就只能提供獨立的專家意見對已遞交的客觀證據做進一步分析和解釋。

  問:為甚麼移民官會盲目發放沒有道理的RFE?
  答:可能有不同的原因。在以往我們與移民局的溝通中,移民局官員曾指出,新上任的移民官因為不太瞭解相關法律和規章,加之缺少足夠培訓,往往會錯誤發放不該發放的RFE。這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我們有理由相信,另外一個可能的原因是,某些移民官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案件的審理,便通過發放RFE來拖延審理時間,為自己的低效率製造藉口。當然,這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做法。

  問:我在最初的申請中已經提交了充分的證據,為甚麼移民局還要求我再補充同類證據?
  答:某些移民官濫發RFE還與錯誤地適用舉證標準有關。移民申請的大部份種類適用民事和行政法程序中的舉證標準,即「佔優勢的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這不同於刑法程序的舉證標準:「確鑿無疑的證據」(beyond reasonable doubt)。某些移民官混淆了這兩種不同的舉證標準,把刑法程序的舉證標準濫用到移民申請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確鑿無疑的證據」。有關移民申請的舉證標準,讀者可參見拙文「移民申請的舉證標準及RFE問題」(http://www.niwus.com/art0022.html)。

  問:如何避免收到不正當的RFE?
  答:儘管移民局已經意識到濫發RFE的危害,遺憾的是移民局尚無有效的措施來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從申請人的角度講,自己能做的就是儘量提供全面完整的證據,不為移民官發放不當的RFE提供藉口。

  問:不正當的RFE有哪些種類?
  答:我們把移民局發放的不正當RFE歸納為三類:第一類是模版(generic)RFE。這類RFE內容空洞,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每一項應該證明的東西,似乎申請人甚麼證據都沒有提交過一樣。第二類是要求提供缺少法律意義的具體證據(specificevidence)的RFE。這類RFE要求申請人提供具體的證據,比如說申請人的文章引用記錄等。不過,在很多情況下,移民官因不瞭解申請人的專業情況或對相關法律不熟悉,會提出一些缺少科學常識或在法律上沒有意義的問題。第三類是混合(hybrid)RFE。這類RFE是前兩種RFE的混合體,既提出一些空洞的要求,又提出一些具體的問題。關於RFE的類別及案例,請見拙文「近期NIW各類RFE案例及分析」(http://www.niwus.com/art071219.html)。

  問:在收到移民局提出錯誤要求的RFE後,應當怎樣回覆?
  答:在收到提出錯誤要求的RFE後,申請人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制定可行的答覆策略,積極準備,據理力爭,並通過相應渠道向移民局反映情況,以期移民局能夠及時糾正少數移民官的不當做法。有關如何回覆這類RFE,讀者可參閱拙文「如何回覆RFE中的錯誤要求?」(http: //www.niwus.com/art0023.html)。

  問:RFE在答覆後,移民局需要多久做出審理?
  答:RFE答覆後,移民局一般需要兩三個星期到兩三個月的時間來審理。個別的案件會比較快,能夠在幾天內得到審理。另外個別的案件則比較慢,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才會得到審理。移民局沒有提供具體原因,解釋為何有些RFE審理時間短,有些審理時間長。我們感覺,審理時間的長短可能與處理案件的具體移民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有關。

  問:RFE答覆後,如果無法在合理時間內得到審理,應該怎麼辦?
  答:大部份I-140的RFE會在移民局收到答覆後的兩到三個月內得到審理。有個別RFE的審理時間會超過三個月。若等到三個月尚無結果,就需要申請人採取進一步行動。我們的做法是:如果RFE在答覆後的三個月內沒有得到審理,我們會通過AILA(全美移民律師協會)等渠道向移民局提出個案質詢。移民局在收到質詢後,一般會在幾週內對個案的進展情況做出解釋。

  問:RFE答覆後,是不是還由當初發放RFE的移民官來審理?
  答:按照移民局的工作程序,RFE答覆後仍然由當初發放RFE的移民官來審理,除非移民局另做安排。

  問:RFE在答覆後的批准情況如何?
  答:雖然收到不當的RFE令申請人困擾,但是答覆RFE後的結果並不令人失望。從NIW I-140的申請案來看,我們近幾個月答覆過的RFE,已經得到審理的,絕大多數獲得批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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