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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 罚营业人不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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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维助、邱燕玲、卓怡君/台北报导〕行政院临时院会昨天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草案”,对于违反消费券使用规定的罚则,确立只罚营业人、不罚消费者,按消费券面额处三倍至五倍罚锾。

为加速达成发放消费券的政策目标,院会不到半小时就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草案”与“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草案”,让消费券案与扩大公共建设案脱钩处理,并直接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刘兆玄指出,我国经济成长向与出口息息相关,鉴于国外需求急遽萎缩,因此规划对全国国民每人发放三千六百元的消费券,以促进民间消费,维持国内经济成长动能,在草案送立院审议后,将由经建会会同相关部会加强向立院各党团沟通说明,期望尽速完成立法程序。

在消费券经费额度方面,由于采人头发放方式,草案中未订定经费总额,仅明定符合内政部所定领取人资格者,每人得领取消费券新台币三千六百元,用于购买货物或劳务。

针对消费券的使用问题,草案规定,消费券不得找零、转售、兑换现金、商品礼券、现金礼券,或以电子、磁力、光学等形式储存金钱价值使用。非金融机构营业人违反这项规定者,按消费券面额处三倍至五倍罚锾。

经建会主委陈添枝表示,只罚营业人,不罚消费者,是担心消费者有时候较难清楚相关的规定。

不过,草案明定消费券为有价证券,若有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消费券,行使伪造、变造消费券或其他不法行为,将依刑法相关规定论处。草案并明定非金融机构营业人拒绝有关单位稽查、拒不提示有关资料文件或提示不实或不完全,可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京华城表示,正在举办的先消费、后付券活动并未违反规定,消费者先拿出现金消费,再拿消费券来换现金,并非直接兑现,所以相关活动将持续进行至本月30日为止,目前不打算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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