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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扁案併案程序依規定辦理 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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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羈押案,外界對併案程序有不同意見。台北地院今天指出,陳水扁案的併案程序,均依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定處理,並無不妥。

陳水扁律師團昨天指摘北院在審判長周占春所組成的合議庭兩度無保開釋陳水扁後,懾於特定媒體及政治黑手,以庭長會議密室協商方式,將案件併由審判長蔡守訓所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企圖操控審判結果。一名法官也在媒體投書,指法院有大案不併入小案等慣例。

台北地院指出,依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條規定,相牽連案件概由前後案法官自行協商併辦,如不能協商,才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並無當然大案不併入小案或專庭不併入普通庭的慣例。

另外,司法院訂頒「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

台北地院表示,北院審核小組因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決議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並無不當,也符合司法院實施要點的規定。

台北地院指出,審核小組依規定並無主動召集會議議決併案問題的權限,必須後案承辦法官簽請併案,才可議決。況且扁案是由後案承辦的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共同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是否依本院慣例後案併前案之方式,併予本院團股審理」,審核小組並無要求交出扁案、追回傳票等情事。

台北地院強調,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是由刑事庭庭務會議(所有刑事庭法官參加)訂定,至今已10多年,所有案件均依分案要點規定實施分案,並無任何案件可藉由行政干預而影響承辦股別,外界諸多訛傳,實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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