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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扁案并案程序依规定办理 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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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30日电)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前总统陈水扁羁押案,外界对并案程序有不同意见。台北地院今天指出,陈水扁案的并案程序,均依刑事庭分案要点规定处理,并无不妥。

陈水扁律师团昨天指摘北院在审判长周占春所组成的合议庭两度无保开释陈水扁后,慑于特定媒体及政治黑手,以庭长会议密室协商方式,将案件并由审判长蔡守训所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企图操控审判结果。一名法官也在媒体投书,指法院有大案不并入小案等惯例。

台北地院指出,依北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10条规定,相牵连案件概由前后案法官自行协商并办,如不能协商,才由后案承办法官签请审核小组议决;并无当然大案不并入小案或专庭不并入普通庭的惯例。

另外,司法院订颁“民刑事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实施要点”第17条规定,“刑事牵连案件合并审判者,应仅立一卷宗号数,其已分别系属者,后案应并前案办理,且并用原各卷宗号数。”

台北地院表示,北院审核小组因诉讼经济及避免判决歧异,决议将后案并由前案审理,并无不当,也符合司法院实施要点的规定。

台北地院指出,审核小组依规定并无主动召集会议议决并案问题的权限,必须后案承办法官签请并案,才可议决。况且扁案是由后案承办的审判长、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共同签请审核小组“议决是否依本院惯例后案并前案之方式,并予本院团股审理”,审核小组并无要求交出扁案、追回传票等情事。

台北地院强调,北院刑事庭分案要点是由刑事庭庭务会议(所有刑事庭法官参加)订定,至今已10多年,所有案件均依分案要点规定实施分案,并无任何案件可藉由行政干预而影响承办股别,外界诸多讹传,实属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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