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多件逾十年特别费案 恐以不起诉处分结案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一日电)最高检察署特侦组侦办特别费案,目前仍有两百多名被告案件尚未侦结。不过,据检方人士指出,由于会计法及审计法规定机关原始凭证保存年限,部分案件检察官无法向相关机关调得时间逾十年的单据及领据,检方未来恐对这些案件将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诉处分。

特侦组去年四月二日成立,随即接办多件特别费案。其中,民主进步党正副总统参选人谢长廷、苏贞昌、副总统吕秀莲、前民进党主席游锡堃、国安会秘书长陈唐山及前司法院长翁岳生部分,已于去年九月及十一月侦查终结。

不过,特侦组仍有多件未侦结特别费案,包括台湾团结联盟市议员参选人廖林丽玲2006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告发二十七名检察首长特别费案,以及民进党籍立法委员高建智与蔡启芳十一月二十三日控告历任副总统、五院院长、检察总长及审计长共二十六人涉及贪渎案。

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也在去年多次告发首长特别费案,包括五月一日告发一百零二位民进党籍内阁首长特别费案;五月十五日告发总统陈水扁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七月十二日告发法务部政务次长李进勇基隆市长、云林县代理县长、法务部政次、内政部政次职务内特别费案。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同样在去年五月十七日到最高检察署,告发国民党执政时代的历任内阁首长共九十七人特别费案,包括前行政院长郝柏村、连战、萧万长与各部会首长和马英九在法务部长、研考会主委与陆委会副主委三个职务任内的特别费案。

检方人士指出,虽未侦结特别费案的被告人数达两百人以上,但检方向相关单位调阅原始凭证发现,部分被告离开所服务公职的时间已超过十年,相关机关会计单位已依会计法或审计法规定,将原始凭证销毁,无法调阅取得。

依会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各种会计凭证,均应自总决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届满二年后,除有关债权、债务者外,经该管上级机关与该管审计机关的同意,得予销毁。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审查完竣的案件,二年内若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重复等情事,得为再审查,若发现诈伪之证据,十年内仍得为再审查;第五十七条则规定,已届保管年限的会计凭证、簿籍或报表,必须先征得审计机关同意后才可以销毁。

一位曾服务于多个会计单位的法务部官员指出,一般会计单位实务上对重要的原始凭证并不会在保存年限届满时,立即向审计机关报备销毁,但对常态性的单据及领据则会视情况而定,被依法销毁的可能性很高。

检方人士表示,检察官若无法取得被告特别费单据或领据等原始凭证,无法就犯罪事实举证,这些被告可能将被依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诉处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