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超期羈押濫用權限 齊崇淮律師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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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方曉採訪報導) 山東記者齊崇淮以敢於寫負面報導著稱,他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監禁至今達8個月,案件僅在騰州市檢察院就超期羈押2個月。他的辯護律師黎雄兵2月20日接到檢方張敬鵬的電話,稱案件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黎律師表示,檢察院違法違規嚴重超期羈押案件,並濫用退回公安局的法律權限,他對此表示公開抗議並表示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008年2月1日,世界報業協會和世界編輯論壇致信溫家寶——關注齊崇淮、賀彥傑、馬世平遭逾期羈押。

律師:檢察院濫用權限

齊崇淮辯護律師黎雄兵對記者表示,案件是否退回公安局應該在審查起訴階段做出決定。他回顧,齊崇淮於07年8月2日被正式逮捕,案件在刑事偵查階段時就超期一個月(案件在騰州市公安局共三個月),於11月2日才移送檢察院。況且07年8月和9月他分別兩次會見了齊崇淮,警方都沒有拿出當事人進一步的所謂犯罪事實的證據。

從07年11月2日算起,法律規定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最長為一個半月,即07年12月20日之前檢方應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到法院或退回公安局。

黎雄兵披露,在明顯超期後律師多次交涉、口頭提出按照法律規定變更強制措施,檢方都沒有給出回復。08年2月14日他向騰州市檢察院發送專遞,申請對齊記者取保候審。2月19日下午他電話查詢獲知檢察院已於17日收到函件,但當時沒有聯繫上案件主管檢察官本人。

黎律師對記者表示,2月20日上午騰州市檢察院案件主管張敬鵬主動電話通知他:18日張敬鵬收到工作人員轉給他的律師函,但案件已經於2月14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卷宗已經不在他手裡。

黎律師對記者說,「沒有說什麼原因,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又回到了騰州市公安局。他的意思是說取保候審批准與否已經不由他決定,而由公安機關決定。那麼案件退回到公安局還不清楚是由騰州市公安局刑偵一大隊繼續偵查,還是由預審中隊完成其他工作,但我想取保候審的申請應該是被轉交給公安局的,但張沒有說他是否轉交過去了」。

「2月14號是工作日(星期四),14號和15號張敬鵬都沒有通知我案件退回公安局,但這個案件本身在審查起訴階段毫無疑問是構成嚴重超期羈押的,超期羈押近兩個月再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我認為這是濫用法律程序和權限。究竟是否2月14號案件退回公安局,卷宗裡應該有記載」。

黎律師指出:案件在檢察院超期羈押,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採取變更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指刑事拘留和逮捕;變更強制措施有兩種: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恢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2月14日我們給檢察院提出要求:「批准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我想檢查機關應該依法對齊崇淮採取變更強制措施。」

黎律師表明:「檢察機關17號收到律師函,張敬鵬說他18日收到的,那麼他們也沒在17、18號告訴我案件14號退回公安局了,也沒對我14號提出的取保候審要求做處理和答覆,只是20號才通知我這樣一個情況,我目前無法判斷他們怎麼樣面對這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權益的違規事實。他們出於什麼考慮,比如是否拖時間的考慮,我現在沒有得到比較可靠的消息。」

記者21日上午播通了張敬鵬辦公室電話(632-3012638),其接聽後表明自己是張敬鵬,記者自我介紹後問其為什么齊崇淮案在騰州市檢察院超期羈押兩個月?并請他解釋將案件退回公安局的原因,他立即表示「張敬鵬出去了,我不清楚,有專人管這個案子」,便掛斷了電話。記者再試圖聯繫騰州市公安局預審科(632-5513171)和刑警一中隊(632-5510110),但對方均無人接聽。

責任人應受到法律追究

黎雄兵律師指出,現在齊崇淮案被退回公安局,存在幾個大的方面問題:一. 從已經掌握的信息看,案件的性質不構成犯罪,只是打壓言論自由;二. 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都超期,沒有理由。三. 按法律規定,騰州市檢察院的案件直接主管責任人應該受到法律追究。

黎雄兵表示,鑒於騰州市檢察院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他將與另一位律師李春富提出抗議:在內部向違法機關—騰州市檢察院的上級主管寄出正式書面文件,對外將向世界報業協會或向相關的渠道提出請求。

「在法律規定條件下,不僅不批准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申請,還濫用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權限,嚴重違犯03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的規定」(<通知>附後)。

黎律師表示,近期還有外地其他案件需要處理,回來後他們將與騰州方面交涉。

外界高度關注齊崇淮案及相關人士

記者在中國新年期間致電齊記者妻子焦霞,她表示,過年期間收到海外關注齊記者的人士和機構的賀卡及問候。此外齊崇淮還受到獄中作家委員會獨立中文筆會的重點聯絡和救助;國際記者保護委員會數次電話訪問他的家屬;去年11月記者無國界發表聲明,要求中共當局釋放齊崇淮。08年1月19日,西班牙兩媒體採訪了他的家屬。海外幾家媒體對齊崇淮案件進行跟蹤報導。

齊崇淮,以報導山東省的腐敗和社會不公、為弱勢群體主持公道而知名。2004年至2006年任《中國安全生產報》山東記者站站長,2006年6月起受聘《法制早報》事業發展部山東部主任,記者;《法制週報》《記者觀察》等特約記者。他於07年8月2日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正式批捕,至07年11月2日案件在偵查階段已超期一個月。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按法規應在07年12月20前決定是否起訴至法院,或證據不足而退回公安局。

齊崇淮被抓與他和另一位記者賀彥傑、自由攝影記者馬世平一起在網絡上曝光騰州市政府豪華辦公大樓有關,他被抓後曾受到辦案人員的毆打,警方透露他的案件由相關領導直接負責。齊崇淮妻子焦霞的努力,使外界瞭解到他們的部份情況。更多細節及案件進展大紀元等海外其他媒體曾做過多次報導。

馬世平先於齊崇淮被抓,記者曾聯繫他的妻子,但她對外界對馬世平的關注毫不知情,並表示不願意與外界溝通。賀彥傑與齊記者同日被抓,他的家人目前也不希望外界介入案件,知情人士透露,她們都受到騰州當局的壓力。

世界報業協會主席加文‧奧萊利(Gavin O’Reilly)和世界編輯論壇主席喬治‧布洛克(George Brock)代表這兩團體,2月1日聯名寫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溫家寶的信中說: 齊先生、賀先生和馬先生在新華網上發表了有關地方部門腐敗的文章和照片。2007年11月2日,他們的案子被警方提交到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檢方應在12月20日之前決定是否起訴他們。但是,檢方至今未作決定,而齊先生、賀先生和馬先生仍被繼續關押。而且,由於他們被繼續關押明顯違反中國法律,我們呼籲您確保他們的立即釋放。

附:世界報業協會和世界編輯論壇致信溫家寶——關注齊崇淮、賀彥傑、馬世平遭逾期羈押

獨立中文筆會獄中作家委員會2月1日發出消息,世界報業協會主席加文,奧萊利(Gavin O’Reilly)和世界編輯論壇主席喬治‧布洛克(George Brock)代表這兩團體,2月1日聯名寫信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溫家寶,提醒他注意山東省滕州當局違法逾期羈押三位新聞工作者齊崇淮、賀彥傑、馬世平,並呼籲中國當局履行有關北京奧運的承諾,立即釋放他們以及所有因言獲罪的人士。

譯文如下:

尊敬的溫總理:我們以代表102個國家18000出版機構的世界報業協會和世界編輯論壇名義寫信,表達我們對兩位記者和一位攝影師的深切關注,他們是在2007年報導了一個腐敗案後被捕的,而有關當局在起訴逾期時仍沒有釋放他們。

據報導,記者齊崇淮和賀彥傑、自由攝影師馬世平由於揭露中共滕州市委腐敗,分別在山東省濟南市和滕州市被警方拘留。馬先生於6月16日被捕,齊先生和賀先生則在6月25日被拘。齊先生被關押禁見兩個月以上,據報導遭到公安人員的威脅和毆打。

齊先生、賀先生和馬先生在新華網上發表了有關地方部門腐敗的文章和照片。2007年11月2日,他們的案子被警方提交到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檢方應在12月20日之前決定是否起訴他們。但是,檢方至今未作決定,而齊先生、賀先生和馬先生仍被繼續關押。而且,由於他們被繼續關押明顯違反中國法律,我們呼籲您確保他們的立即釋放。

據報導,馬先生被控涉嫌招搖撞騙和敲詐勒索,而齊先生和賀先生被控只涉嫌敲詐勒索。使我們關注的是:這些罪名是捏造的,而他們被捕的真實原因是他們的報導活動。我們鄭重地提醒您,2008年北京奧運會組織委員會曾於2002年發佈了「北京奧運行動計劃」,提出了指導原則和一系列承諾,作為北京成為主辦城市的籌備部份。尤其是,該計劃承諾:「在籌辦奧運的過程中,我們將全方位向全國和全世界開放,我們將借鑒各種成功經驗,遵循國際標準和尺度。」依照這一承諾以及大量國際公約、宣言、協議,包括《世界人權宣言》,我們呼籲中國各當局在奧運會之前釋放所有被監禁的新聞工作者和博客作者。

據報導,至少有30名新聞工作者和50名網絡異議人士目前被關押在中國監獄中。我們鄭重地呼籲您,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齊先生、賀先生、馬先生等所有因行使其言論自由權而被拘押的人士立即從獄中釋放,並撤消加予他們的罪名。我們期待您在方便時盡早回復。

您真誠的加文‧奧萊利,世界報業協會主席喬治‧布洛克,世界編輯論壇主席
2008年2月1日

附: 2003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 「在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對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通知的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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