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超期羁押滥用权限 齐崇淮律师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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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方晓采访报导) 山东记者齐崇淮以敢于写负面报导著称,他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监禁至今达8个月,案件仅在腾州市检察院就超期羁押2个月。他的辩护律师黎雄兵2月20日接到检方张敬鹏的电话,称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黎律师表示,检察院违法违规严重超期羁押案件,并滥用退回公安局的法律权限,他对此表示公开抗议并表示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08年2月1日,世界报业协会和世界编辑论坛致信温家宝——关注齐崇淮、贺彦杰、马世平遭逾期羁押。

律师:检察院滥用权限

齐崇淮辩护律师黎雄兵对记者表示,案件是否退回公安局应该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决定。他回顾,齐崇淮于07年8月2日被正式逮捕,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时就超期一个月(案件在腾州市公安局共三个月),于11月2日才移送检察院。况且07年8月和9月他分别两次会见了齐崇淮,警方都没有拿出当事人进一步的所谓犯罪事实的证据。

从07年11月2日算起,法律规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即07年12月20日之前检方应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到法院或退回公安局。

黎雄兵披露,在明显超期后律师多次交涉、口头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强制措施,检方都没有给出回复。08年2月14日他向腾州市检察院发送专递,申请对齐记者取保候审。2月19日下午他电话查询获知检察院已于17日收到函件,但当时没有联系上案件主管检察官本人。

黎律师对记者表示,2月20日上午腾州市检察院案件主管张敬鹏主动电话通知他:18日张敬鹏收到工作人员转给他的律师函,但案件已经于2月14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卷宗已经不在他手里。

黎律师对记者说,“没有说什么原因,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又回到了腾州市公安局。他的意思是说取保候审批准与否已经不由他决定,而由公安机关决定。那么案件退回到公安局还不清楚是由腾州市公安局刑侦一大队继续侦查,还是由预审中队完成其他工作,但我想取保候审的申请应该是被转交给公安局的,但张没有说他是否转交过去了”。

“2月14号是工作日(星期四),14号和15号张敬鹏都没有通知我案件退回公安局,但这个案件本身在审查起诉阶段毫无疑问是构成严重超期羁押的,超期羁押近两个月再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我认为这是滥用法律程序和权限。究竟是否2月14号案件退回公安局,卷宗里应该有记载”。

黎律师指出:案件在检察院超期羁押,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指刑事拘留和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有两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恢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2月14日我们给检察院提出要求:“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我想检查机关应该依法对齐崇淮采取变更强制措施。”

黎律师表明:“检察机关17号收到律师函,张敬鹏说他18日收到的,那么他们也没在17、18号告诉我案件14号退回公安局了,也没对我14号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做处理和答复,只是20号才通知我这样一个情况,我目前无法判断他们怎么样面对这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违规事实。他们出于什么考虑,比如是否拖时间的考虑,我现在没有得到比较可靠的消息。”

记者21日上午播通了张敬鹏办公室电话(632-3012638),其接听后表明自己是张敬鹏,记者自我介绍后问其为什么齐崇淮案在腾州市检察院超期羁押两个月?并请他解释将案件退回公安局的原因,他立即表示“张敬鹏出去了,我不清楚,有专人管这个案子”,便挂断了电话。记者再试图联系腾州市公安局预审科(632-5513171)和刑警一中队(632-5510110),但对方均无人接听。

责任人应受到法律追究

黎雄兵律师指出,现在齐崇淮案被退回公安局,存在几个大的方面问题:一. 从已经掌握的信息看,案件的性质不构成犯罪,只是打压言论自由;二.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超期,没有理由。三. 按法律规定,腾州市检察院的案件直接主管责任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黎雄兵表示,鉴于腾州市检察院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他将与另一位律师李春富提出抗议:在内部向违法机关—腾州市检察院的上级主管寄出正式书面文件,对外将向世界报业协会或向相关的渠道提出请求。

“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不仅不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申请,还滥用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权限,严重违犯03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规定”(<通知>附后)。

黎律师表示,近期还有外地其他案件需要处理,回来后他们将与腾州方面交涉。

外界高度关注齐崇淮案及相关人士

记者在中国新年期间致电齐记者妻子焦霞,她表示,过年期间收到海外关注齐记者的人士和机构的贺卡及问候。此外齐崇淮还受到狱中作家委员会独立中文笔会的重点联络和救助;国际记者保护委员会数次电话访问他的家属;去年11月记者无国界发表声明,要求中共当局释放齐崇淮。08年1月19日,西班牙两媒体采访了他的家属。海外几家媒体对齐崇淮案件进行跟踪报导。

齐崇淮,以报导山东省的腐败和社会不公、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而知名。2004年至2006年任《中国安全生产报》山东记者站站长,2006年6月起受聘《法制早报》事业发展部山东部主任,记者;《法制周报》《记者观察》等特约记者。他于07年8月2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正式批捕,至07年11月2日案件在侦查阶段已超期一个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按法规应在07年12月20前决定是否起诉至法院,或证据不足而退回公安局。

齐崇淮被抓与他和另一位记者贺彦杰、自由摄影记者马世平一起在网络上曝光腾州市政府豪华办公大楼有关,他被抓后曾受到办案人员的殴打,警方透露他的案件由相关领导直接负责。齐崇淮妻子焦霞的努力,使外界了解到他们的部分情况。更多细节及案件进展大纪元等海外其他媒体曾做过多次报导。

马世平先于齐崇淮被抓,记者曾联系他的妻子,但她对外界对马世平的关注毫不知情,并表示不愿意与外界沟通。贺彦杰与齐记者同日被抓,他的家人目前也不希望外界介入案件,知情人士透露,她们都受到腾州当局的压力。

世界报业协会主席加文‧奥莱利(Gavin O’Reilly)和世界编辑论坛主席乔治‧布洛克(George Brock)代表这两团体,2月1日联名写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的信中说: 齐先生、贺先生和马先生在新华网上发表了有关地方部门腐败的文章和照片。2007年11月2日,他们的案子被警方提交到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检方应在12月20日之前决定是否起诉他们。但是,检方至今未作决定,而齐先生、贺先生和马先生仍被继续关押。而且,由于他们被继续关押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我们呼吁您确保他们的立即释放。

附:世界报业协会和世界编辑论坛致信温家宝——关注齐崇淮、贺彦杰、马世平遭逾期羁押

独立中文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2月1日发出消息,世界报业协会主席加文,奥莱利(Gavin O’Reilly)和世界编辑论坛主席乔治‧布洛克(George Brock)代表这两团体,2月1日联名写信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提醒他注意山东省滕州当局违法逾期羁押三位新闻工作者齐崇淮、贺彦杰、马世平,并呼吁中国当局履行有关北京奥运的承诺,立即释放他们以及所有因言获罪的人士。

译文如下:

尊敬的温总理:我们以代表102个国家18000出版机构的世界报业协会和世界编辑论坛名义写信,表达我们对两位记者和一位摄影师的深切关注,他们是在2007年报导了一个腐败案后被捕的,而有关当局在起诉逾期时仍没有释放他们。

据报导,记者齐崇淮和贺彦杰、自由摄影师马世平由于揭露中共滕州市委腐败,分别在山东省济南市和滕州市被警方拘留。马先生于6月16日被捕,齐先生和贺先生则在6月25日被拘。齐先生被关押禁见两个月以上,据报导遭到公安人员的威胁和殴打。

齐先生、贺先生和马先生在新华网上发表了有关地方部门腐败的文章和照片。2007年11月2日,他们的案子被警方提交到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检方应在12月20日之前决定是否起诉他们。但是,检方至今未作决定,而齐先生、贺先生和马先生仍被继续关押。而且,由于他们被继续关押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我们呼吁您确保他们的立即释放。

据报导,马先生被控涉嫌招摇撞骗和敲诈勒索,而齐先生和贺先生被控只涉嫌敲诈勒索。使我们关注的是:这些罪名是捏造的,而他们被捕的真实原因是他们的报导活动。我们郑重地提醒您,2008年北京奥运会组织委员会曾于2002年发布了“北京奥运行动计划”,提出了指导原则和一系列承诺,作为北京成为主办城市的筹备部分。尤其是,该计划承诺:“在筹办奥运的过程中,我们将全方位向全国和全世界开放,我们将借鉴各种成功经验,遵循国际标准和尺度。”依照这一承诺以及大量国际公约、宣言、协议,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呼吁中国各当局在奥运会之前释放所有被监禁的新闻工作者和博客作者。

据报导,至少有30名新闻工作者和50名网络异议人士目前被关押在中国监狱中。我们郑重地呼吁您,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齐先生、贺先生、马先生等所有因行使其言论自由权而被拘押的人士立即从狱中释放,并撤消加予他们的罪名。我们期待您在方便时尽早回复。

您真诚的加文‧奥莱利,世界报业协会主席乔治‧布洛克,世界编辑论坛主席
2008年2月1日

附: 2003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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