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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選會:參選人申報財產 未包含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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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五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指出,參選人政治獻金申報權責機關為監察院,參選人申報財產時,政治獻金應不在申報範圍,參選人如果在備註欄內申報,該會予以尊重。

中選會昨日開放查閱總統大選參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唯馬蕭財產申報時於備註欄註明政治獻金的數目,謝蘇未將之列入申報,外界質疑登記參選人於申報財產時政治獻金究竟是否需要申報。

中選會今天發佈新聞稿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若要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須先到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專戶的戶名與一般私人存款的戶名不同,例如「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姓名)、○○○(姓名)政治獻金專戶」,有變更或廢止均須經監察院同意。

中選會強調,政治獻金是屬於限制用途的專款,對於用途有一定規定,結餘款於兩年內亦須繳回國庫,同時內政部亦曾解釋,「政治獻金不能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所以其與「私人財產」是有所區別的。

中選會並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有關財產申報的「項目」均是該部主管,中選會只是受理參選人私人財產申報的機關,至於受理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的機關則為監察院。

中選會說,參選人申報財產時,政治獻金應不在申報範圍,參選人如果在備註欄內申報,該會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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