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曉明:朱玉玲女士決心繼續申訴上訪

馬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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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2月24日作出判決:駁回朱玉玲撤銷西安市林業局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等幾項請求,維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朱玉玲女士表示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此項判決,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朱玉玲是2007年12月4日再次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17日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應在3月4日以前將判決通知涉案各方,但朱玉玲直到3月10日仍沒有得到審理結果的任何消息,於是她就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詢問案件審理情況,辦案法官劉敏才將《判決書》交給朱玉玲。《判決書》是2008年2月24日簽署的,但在15天後才在朱玉玲的查問下交給朱玉玲。

看到中院的判決,朱玉玲當時厲聲責問劉敏法官:「你怎麼能給我作出這樣的判決?你還不如一個老百姓!當不了法官,你回去種地去!我們老百姓就這樣讓你們欺負!」「你這個判決很明顯就是扇了上次中院判決一個耳光!05年林業局在我懷孕之時單方面不允許我繼續工作,上次中院判決我勞動關係續存,剛判下來一個禮拜,林業局就又給我下個了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那勞動法上規定不得在孕期解除女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等規定是在放屁?」「怪不得在兩會期間你不給我通知判決結果,我就懷疑肯定有問題,果然你給我判成這個樣子。這事沒有完!我就是打官司到北京,也要和你們幹到底!」劉敏法官回答說:「這也是經過研究作出的判決,如果給你判贏了,那那麼多像你這樣的人怎麼辦?」

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次案時,朱玉玲的代理人馬曉明對西安市林業局代理人王尤民的辯解予以逐條駁斥(詳見馬曉明的代理詞)。奇怪的是,王尤民在法庭上被多次允許充分任意辯解,而馬曉明針對王尤民的辯解所作的駁斥,多次受到法官劉敏的阻止。馬曉明當即表示他是在駁斥被告代理人的發言,不存在重複的問題,法官阻止他的辯駁,就是不允許馬曉明發言,這其中有更深一層的政治方面的原因。

馬曉明說:「其實早在2000年,朱玉玲在與鄧永亮戀愛時就受到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調查,在2001年,西安市林業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長就多次找朱玉玲談話,謊稱鄧永亮是練法輪功的、是騙子,說鄧永亮是國家安全部門監控的對象,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鄧永亮來往了,否則,將要考慮朱玉玲的工作問題。西安市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劉小明在蓮湖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當庭向法官出具了國家安全部門蒐集的鄧永亮的所謂『罪證』,從這些事實中,我們可以知道非法剝奪朱玉玲工作權利的真正原因,也可以知道法官不讓馬曉明反駁的真正原因。然而無論是西安市林業局的官員還是西安市警方,都不能找出鄧永亮從事違法活動的證據,更不能找出朱玉玲參與法輪功或民運活動的證據,為什麼要搞這種株連?這是西安市林業局及執法、司法機構一而再、再而三地違法行為。」

朱玉玲索取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判決後,感到非常憤慨,她準備向正在舉行的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大會發出呼籲,向中國工會、婦聯等機構發出呼籲,向世界勞工組織、婦女權益保障組織發出呼籲,關注她受到的不公正待遇,關註明顯的司法不公問題;她要向陝西省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查院申請抗訴,繼續上訪、申訴,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鬥爭到底。

馬曉明
2008年3月11日

附:馬曉明的《代理詞》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上訴人朱玉玲的委託,由我擔任本案二審的訴訟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有關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上訴人代理人稱,2005年5月1日非法剝奪上訴人的工作權利的案件,與2007年5月21日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係不是一回事。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2007年5月14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判決:撤銷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07)蓮民初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認朱玉玲與西安市林業局之間的勞動關係存續,由西安市林業局給朱玉玲安排工作崗位,如不安排則每月按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75%的標準給朱玉玲發放生活費;西安市林業局一次性支付朱玉玲產假工資、生活費、生育醫療費共計12780.32元;西安市林業局給朱玉玲補辦自1995年3月以來的社會保險。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的第七天,也就是5月21日,西安市林業局就作出解除與朱玉玲的勞動關係的決定,並以書面郵寄的形式通知朱玉玲。在這七天裡,朱玉玲曾兩次到西安市林業局找有關幹部,談執行中院判決的事,幾位官員互相推諉,對中院的判決如何執行沒有作出任何安排,局辦公室主任劉小明還違法要求上訴人交出住房。被上訴人代理人在答辯中聲稱,被上訴人已經給上訴人支付了2007年5月份的生活費,意思是已經執行了中院的判決。其實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7年5月份的生活費,是在上訴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於2007年6月6日雙方在蓮湖法院簽字的,也就是說,西安市林業局在5月21日作出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係之前,就連向上訴人支付5月份的生活費也沒有作。這些事實可以說明,西安市林業局作出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係,是2005年5月1日非法剝奪上訴人工作權利的繼續,與從2005年5月1日起非法剝奪上訴人的工作權利是一回事,是堅持違反《勞動法》和《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的。

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反覆聲稱,上訴人從2005年5月1日起就沒有再上班,已經離開了勞動崗位。這也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2005年5月8日長假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朱玉玲照常去上班,被局辦公室主任拒絕,這位主任並且說,你要告就告去,機關也不怕你告。此後上訴人在分娩前和產假期滿前後,多次到林業局要求上班,均遭拒絕。這些事實證明,朱玉玲失去工作機會,完全是林業局借朱玉玲懷孕之機,單方面的違法決定造成的,是被迫的,上訴人一直沒有承認被上訴人的違法決定,一直沒有放棄維護自己的工作權利。

三、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中稱,「機關所需各職位(崗位)人員安排已滿」這也是不符合事實和違法的。被上訴人代理人也承認,在非法剝奪上訴人工作權利後,被上訴人隨即又招聘了打字員,這說明被上訴人還是需要打字員的,剝奪上訴人的工作權利不是因為被上訴人不需要打字員,不管什麼原因,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剝奪勞動權利,都是違法的。

四、被上訴人2007年5月21日解除上訴人工作關係的決定,在程序上也違法。從2007年5月14日西安中院作出判決,到被上訴人5月21日解除上訴人勞動關係,其間有五個工作日,上訴人兩次到西安市林業局要求執行中院判決,被上訴人沒有按法律規定就解除上訴人勞動關係與上訴人進行過任何當面協商,連其他任何方式的協商都沒有,更談不上依法提前30天通知,這在程序上都是違法的。

五、關於影響此案的其他因素。2005年7月21日,西安市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劉小明帶領另一位工作人員到上訴人家,要求上訴人騰出住房,被上訴人據理駁斥,劉小明威脅上訴人的丈夫說:「我還沒讓人把你抓起來呢!」2006年12月29日,在蓮湖區法院審理的法庭上,劉小明在陳述和答辯中說:上訴人與其愛人鄧永亮(民運分子,2000年以來市國家安全局同成都、重慶國家安全局先後多次來我單位調查該人情況),採取在非法網站發佈煽動性信息、向國家領導人及有關單位上訪等行為,公開詆譭、辱罵、威脅我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劉小明還當庭出具了相關的書面證明,這些書面證明有些出自國家安全部門。

早在2000年,朱玉玲在與鄧永亮戀愛時就受到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調查,在2001年,西安市林業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長就多次找朱玉玲談話,謊稱鄧永亮是練法輪功的、是騙子,鄧永亮是國家安全部門監控的對象,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鄧永亮來往了。否則,將要考慮朱玉玲的工作問題。從這些事實中,我們可以知道非法剝奪朱玉玲工作權利的真正原因。然而無論是西安市林業局的官員還是國家的其它機構,都不能找出鄧永亮從事違法活動的證據,更不能找出朱玉玲參與法輪功或民運活動的證據,為什麼要搞這種株連?這是西安市林業局及執法、司法機構一而再、再而三地違法行為。

西安市林業局作為政府的一個機構,在目前我們國家反覆著重強調落實勞動法規,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大形勢下,能夠這樣公然嚴重地違反勞動法,侵害被上訴人的權益,是更嚴重的違法行為。我請求審判人員能夠依法予以公正的判決。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馬曉明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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