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企業軍轉幹部的人生權利

請人大維護《憲法》尊嚴

—來自煙台市軍轉幹部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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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訊】據不全面的瞭解(有的人因各種原因不願意接受調查),自2003年以來,煙台市芝罘區內的企業軍轉幹部,有15人43次被公安機關和所在單位拘禁或限制了人身自由,其中公安機關參與的7次,出示拘留證的3人。其餘84%的都是所在單位以”領導指示”、”辦學習班”等名義被非法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最多的兩人分別被拘禁了5次61天和8次36天;7人被沒收手機,9人被強行限制通訊自由,1人被打。被拘禁的都是下崗、退休或病退的軍轉幹部,最老的73歲,最小的也42歲。資格最老的有52年入伍的。團職幹部8人。

公安局出示拘留證的3人,是因為在2004年清明節前,部份企業軍轉幹部給公安局打報告,申請清明節組織軍轉幹部到西炮台山集會給革命烈士掃墓,被 扣上”非法組織”、”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帽子而被拘留的。”非法組織”到底是個什麼組織?是如何定性的?難道說給公安局打個申請報告就成非法組織了嗎?就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了?軍轉幹部集體給革命烈士掃墓就成了非法組織了?那麼阻撓去給革命烈士掃墓就是合法了?如果打報告就是非法,給烈士掃墓也是非法,那麼還有什麼不是非法呢?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

2007年初,五位團職軍轉幹部給煙台市委書記和市長寫了一封信,匯報轉業到企業工作的師團職幹部的生活情況。這本是這些軍轉幹部在行使自己的權利,也是對黨和政府負責的表現。然而就因為這次信訪,竟然惹得有關領導大動干戈,指派所在單位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強制隔離辦”學習班”,打頭簽名的居然被綁架,沒收手機封鎖消息,靠絕食才恢復了自由。

對參加信訪的是這樣,對沒參加信訪的也是這樣。煙台市自來水公司的一名軍轉幹部,從來就沒有給市裡領導寫過信,更沒有參加過上訪,2003年7月23日被單位領導從家中叫出,不由分說推上汽車就走。就這樣被拘禁了七天。回來後單位領導還厚顏無恥地說:”你很幸運,沒有像對待’六四’學生那樣對待你。”在他們眼裡,軍轉幹部竟成了”六、四”搞動亂的學生!

據調查,在煙台這些被拘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84%都是由並無執法權力的所在單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我們要問各級領導:上述單位的這些做法合乎《憲法》嗎?他們還尊重軍轉幹部的人身權利嗎?是誰給了他們踐踏人權、踐踏法律的權力?如果屬於違法,是不是應當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如果說不違法,那麼其做法的法律依據又是什麼?企業軍轉幹部還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我們這些為國防建設奉獻了青春年華的老兵還受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2007年9月19日,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遵照《信訪條例》的規定,選了五名代表(兩名屬國資委係統)到濟南反映解困政策的落實問題,在返回煙台的當天夜裡在車站就被綁架,搶走手機,非法拘禁,並不准與外界聯繫。9月23日夜,煙台市芝罘區公安局的警察夜訪軍轉幹部,告誡說:”聽說你們明天要到國資委要人?別去了,明天市裡開果蔬會,有很多外國友人,影響不好。市裡決定明天放人。”可惜警察未能通知到所有的人。第二天還是有四、五十個聚集在國資委門前。二、三十個警察和保安連拉帶扯人群就是不肯離去,直到公安局朱副局長信誓旦旦地保證:”下午一定放人!”人群才散去。可是朱副局長未能兌現諾言,人沒有放。9月25日(中秋節)上午,軍轉幹部數百人又一次聚集在國資委門口,聲言:”見不到我們的代表決不回去!”大批警察、保安與軍轉幹部一直僵持到下午3點多鐘,直到被拘禁的代表回到人群中,大家才在歡呼聲中散去。

綜上所述,是誰在違法、犯法?是誰在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律是社會穩定的底線,連《憲法》都敢踐踏的人,怎麼能指望他們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煙台市軍轉幹部的調查 2008.2

──原載《六四天網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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