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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是否赦免 馬英九一直未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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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五日電)總統當選人馬英九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昨天無罪定讞,外傳馬英九有意以大赦解決特別費案,馬營發言人羅智強已澄清,馬英九的意思是總統赦免會侵犯司法權,必須審慎為之。事實上,從去年總統大選期間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拋出當選後要大赦特別費案後,馬英九就一直未鬆口表態。

去年九月二十二日,甫獲特偵組不起訴處分特別費案的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允諾,若當選總統將推動特別費相關案件大赦,並修改相關法律。當時馬英九認為,對特別費案赦免是消極作法,積極作法應是檢方對所有特別費案做出統一見解,才能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今年三月二十八日,馬英九以總統當選人身分接受晚報專訪,對於上任後是否要特赦總統陳水扁與第一家庭所涉的國務費案認為,總統行使特別法要非常謹慎,應尊重司法程序,否則會有侵犯司法權疑慮,讓司法程序走完,再考慮是否特赦的問題,尤其是出自於政治考慮的話,更應該要謹慎。

接近馬英九人士表示,在自身特別費案被起訴後,馬英九就堅持走完司法程序,凡是法院開庭庭期必到,親自在法庭上為己辯護,以彰顯國家領導人應帶頭守法的形象,在自身官司陸續於各審級獲判無罪後,馬英九更堅持相關案件應走完司法程序,律師宋耀明提出赦免構想,馬英九也只是先指示研究,並未定調,目前要談赦免還太早。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

至於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簡言之,大赦是針對罪行,特赦是針對人。中華民國行憲後未曾有總統行使大赦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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