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 才可列報利息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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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電)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民眾申報購屋利息扣除額要注意相關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現有納稅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有部分不是屬於購買自用住宅的借款利息,因此剔除。國稅局提醒,向金融機構借款且實際用在購置自用住宅所支付的利息,才能認列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發現,王君在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新台幣30萬元,國稅局以其中10萬元非屬購買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否准認列。

不過,王君不服,主張該房屋是購地自建,購地及建屋共支出1700餘萬元,其中自有資金300萬元,向甲銀行及其父親分別借款800萬元及600萬元,因甲銀行利率較高,在2004年2月間,另向乙銀行借款1390萬元,以還甲銀行及父親借款,該借款確實用在購地建屋,支付利息應准予認列。

南區國稅局指出,王君稱向乙銀行借款是用於還款給父親,卻未能提示相關借還款的資金證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原國稅局認為王君不能認列購屋借款利息10萬元,並無不合,駁回王君的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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