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虞夫父子案重審加罪 戲稱當局如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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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9日訊】(大紀元記者古清兒採訪報導)今天早上9:30分,浙江杭州民主黨成員朱虞夫與兒子朱昂再審案在杭州中級法院開庭宣判。從開庭宣判到結束前後20分鐘左右。

據朱虞夫的妻子蔣杭莉轉訴,判決書的內容是:「被告人朱虞夫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4個月26 天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四個月26 天……」

朱虞夫的辯護律師莫少平表示,「我作為朱虞夫的辯護律師,我肯定不同意杭州中院這種再審判決。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再審是法院自己決定認為適用法律錯誤,然後符合再審條件進行再審,而不是檢查機關提起抗訴而引起的再審,所以按高院的規定,再審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刑罰不管是主刑還是附加刑,那麼案子是杭州中院提出、決定了再審,又加重了朱虞夫的刑罰(是附加刑),從這角度講是根本不符合法理的原則,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的關於再審案件的相關規定。」

第二、當時開庭的時候,檢查機關引述了一個最高人民法院94年的司法解釋,就說一個人犯了前罪,已經服完主刑還有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沒有服完 ,又犯了後罪了,應該怎麼處罰,高院的解釋說應該把沒有服完的附加刑和後罪的刑罰進行數罪並罰,朱虞夫這案子就是按這個做的。

「……20001年最高法院的解釋他是針對再審案件做出的特別規定,94年那個司法解釋實際是根據一般規定,不管這人是處於一種什麼訴訟階段,他前罪主刑服完了,他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力沒服完又犯後罪的,數罪並罰,所以他們在引述所謂94年那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本身從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他不符合新法優於舊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原則,這是第二個原因。」

第三、從程式上來講,法院決定再審,然後認為原來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但是並沒有將具體哪裡適用法律錯誤明確告知朱虞夫和他的辯護律師,那這樣我們沒有辦法進行有針對性的辯護,但法院倒是跟檢查機關溝通了,那你無形中就剝奪了朱虞夫的辯護權,所以這樣從程式上來講是明顯的不公,缺少程式正義。

對於當局重審的判決,蔣杭莉難過地說:「出乎我想像,事實上他們確有錯誤才重審,從律師角度上講和我們以為,重審一般會以減刑為主,現在又加了一條剝奪政治權利2年4個月26 天,真的很過份,一點辦法都沒有。」

由於受到當地國保的干擾,今天前去旁聽只有蔣杭莉、杭州維權人士鄒巍和陳瑛瑛三人。

鄒巍表示,法官宣判時,還把朱虞夫是哪裏的人都搞錯了。朱虞夫在庭上表示抗議,他說:「你們這個法庭就像演戲一樣,就是在做秀,你連我哪裏人都沒搞清楚。」他重複說了一次自己是杭州人,不是浙江上虞人。

2007年4月18日下午4點多,警察到朱家欲抓走湖北民主黨成員胡俊雄,胡沒有開門。朱昂下班回家時,拒絕給警方開門,朱虞夫隨後趕到,雙方發生爭執。朱虞夫父子遭警察毆打並被帶走。胡俊雄則長時間被警察圍堵在朱昂家。

當天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將朱虞夫父子拘留,一個月後朱虞夫被判刑2年,朱昂被判刑1年半,緩刑2年。

2008年3月14日,杭州中級法院通知家屬,該案經法院查明適用法律錯誤,提起再審,該案於3月28日上午開庭。

鄒巍表示,這案件本身就非常荒唐,這是當局出於政治目的強加的罪行,小題大作,根本夠不成犯罪的案件上升到政治案件,當局不知哪跟筋出問題了。原以為隨著國際輿論的影響及順應形勢的發展,當局會做出一些開明的舉動,但當局再次演了一齣搞笑的戲,這個戲演的非常愚蠢和荒唐。

現年54歲的朱虞夫是浙江民主黨創辦人之一,因從事民主活動,於1999年被杭州公安部門以所謂「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7年,2006年9月15日出獄。出獄後,因生活困難,他向原工作單位杭州市上城區房管局要求恢復工作,遭到拒絕。今年3月「兩會」期間,曾被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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