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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交保抗告案 高院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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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八日電)台北地院上週裁定涉及力霸、東森弊案的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以新台幣三億五千萬元交保,但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作出裁定,認為王令麟不法所得數目重大,且區區三億五千萬元,可能無法確保他之後能夠在審理時出庭,或確保刑罰執行,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高院裁定指出,雖然原裁定認為本案交互詰問程序已完畢,共犯王又曾夫婦、王令麟妻子蔡雪卿也均逃匿國外且經通緝,檢察官於交互詰問證人程序完畢後再聲請傳喚證人無調查必要,但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如何確保刑罰執行,北院並沒有予以審酌。

另外,依檢方抗告所述,王令麟另涉不法向小股東低價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票,再高價出售予凱雷集團,又涉嫌內線交易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已分別經檢方併案審理在案,此部分也還未確定相關證人是否均已詰問完畢。

高院表示,北院裁定認為王令麟所涉犯罪,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五款規定,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檢方具體求處二十八年徒刑有違誤。但依起訴書,王令麟涉犯的情節相當嚴重,若成立犯罪,雖不得超過二十年徒刑,但仍有可能量處重刑。北院以求處徒刑有誤作為無羈押必要性的理由,並不適當。

高院認為,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涉嫌自力霸集團掏空新台幣六百億餘元,自其他金融機構詐貸一百多億元。再依抗告書所載,被告直接主導的犯罪事實包括掏空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東森國際及亞太固網等公司,犯罪所得達數百億元,侵害公眾財產法益重大,北院僅命王令麟提出三億五千萬元保證金是否妥適,還須審酌。

另外,依檢方抗告指出,王又曾夫婦逃匿海外未到案,王令麟在海外又廣為置產,若在具保後趁隙潛逃出境,可能有王又曾接應。若檢方抗告屬實,則以區區三億五千萬元保證金,能否擔保王令麟在往後審理時都能到庭,及判決確定後能否確保執行刑罰,仍有極大疑義,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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