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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交保抗告案 高院发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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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八日电)台北地院上周裁定涉及力霸、东森弊案的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以新台币三亿五千万元交保,但台北地检署不服,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作出裁定,认为王令麟不法所得数目重大,且区区三亿五千万元,可能无法确保他之后能够在审理时出庭,或确保刑罚执行,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更裁。

高院裁定指出,虽然原裁定认为本案交互诘问程序已完毕,共犯王又曾夫妇、王令麟妻子蔡雪卿也均逃匿国外且经通缉,检察官于交互诘问证人程序完毕后再声请传唤证人无调查必要,但被告于判决确定后,如何确保刑罚执行,北院并没有予以审酌。

另外,依检方抗告所述,王令麟另涉不法向小股东低价收购东森媒体公司股票,再高价出售予凯雷集团,又涉嫌内线交易罪及违反洗钱防制法,已分别经检方并案审理在案,此部分也还未确定相关证人是否均已诘问完毕。

高院表示,北院裁定认为王令麟所涉犯罪,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条五款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检方具体求处二十八年徒刑有违误。但依起诉书,王令麟涉犯的情节相当严重,若成立犯罪,虽不得超过二十年徒刑,但仍有可能量处重刑。北院以求处徒刑有误作为无羁押必要性的理由,并不适当。

高院认为,依起诉书所载,被告涉嫌自力霸集团掏空新台币六百亿余元,自其他金融机构诈贷一百多亿元。再依抗告书所载,被告直接主导的犯罪事实包括掏空力华票券、友联产险、中华商银、东森国际及亚太固网等公司,犯罪所得达数百亿元,侵害公众财产法益重大,北院仅命王令麟提出三亿五千万元保证金是否妥适,还须审酌。

另外,依检方抗告指出,王又曾夫妇逃匿海外未到案,王令麟在海外又广为置产,若在具保后趁隙潜逃出境,可能有王又曾接应。若检方抗告属实,则以区区三亿五千万元保证金,能否担保王令麟在往后审理时都能到庭,及判决确定后能否确保执行刑罚,仍有极大疑义,因此将原裁定撤销,发回北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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