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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同荣提案订藐视国会罪 最高处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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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日电)民进党籍立委蔡同荣今天提案增订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一藐视国会罪,草案明定政府人员有应邀到立法院各种委员会说明的义务,若违反义务并经立法院院会决议通过,交由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侦查,并提起公诉,刑责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蔡同荣所提“刑法增订第一百六十八条之一草案”说明,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员外,立法院各种委员会邀请到会备询时,均有应邀说明的义务。

草案说明表示,根据美国国会法藐视国会罪,任何人干扰妨碍国会委员会或小组议事或调查工作之进行,均构成藐视国会的犯罪行为。行为态样包括拒绝出席听证会、拒绝提供文件资料、拒绝回答、回答不实及行贿或侮辱国会议员等,最高刑责可以判处一年徒刑,并科罚金一千美元。

草案指出,国内长期以来常发生行政首长或官员借故多次请假,蓄意回避赴立法院履行备询义务情形,为健全国会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制衡机制,强化代议民主效能,参酌美国国会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藐视国会罪的立法例,拟具“刑法增订第一百六十八条之一草案”。

草案条文指出,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所属公务员,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员外,于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邀请到会备询时,有应邀说明之义务,违反前项义务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根据草案条文,政府人员违反到立法院备询义务并经立法院院会决议通过,由立法院院长移送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应于三个月内侦查终结,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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