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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 陳水扁不服高院裁定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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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十四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駁回前總統陳水扁發還國務費證物抗告案,陳水扁辦公室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高院的裁定完全漠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所重申,元首國家機密特權的旨趣,更刻意迴護偵查過程中檢察官違憲取證的事實,陳水扁將與律師研議後,再尋求救濟之道。

陳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發還國務機要費案扣押物,遭拒絕返還,經陳水扁數度提起抗告,高院今天裁定駁回抗告,高院同意地方法院見解,認為國務費案卷證並非國家機密,且陳水扁當初將國務費案的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的過程於法有不合之處。

陳水扁辦公室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高院的裁定「認事用法多所錯誤,實在無法甘服」。

新聞稿指出,高院裁定內容除完全漠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所重申元首國家機密特權的旨趣,更刻意迴護偵查過程中檢察官違憲取證的事實,這樣的裁定,恐怕對於我國權力分立憲政體制建立產生不良影響,令人深感遺憾且擔憂,陳水扁為捍衛國家安全及利益,將與律師研議後再尋求救濟之道。

新聞稿並強調,此案相關機密卷證資料因涉及兩岸、國防及外交機密,經陳水扁依法核定為絕對機密,此為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所揭櫫的元首機密特權範疇,對於核定事項之範圍、時機等皆非普通法院司法權可以介入審查,高等法院於裁定中既說明「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互相尊重」,卻又恣意論斷陳水扁有關上述機密核定的範圍及時機,其前後論述自相矛盾。

新聞稿表示,相關機密卷證資料更是陳瑞仁檢察官在明顯違反憲法及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所揭示的元首刑事豁免權及機密特權的情況下,違憲、違法搜索取得,並非如高院裁定所說,是陳水扁同意提出,顯見高院的認定與事實完全不符。

新聞稿說,此案機密卷證內容公開與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其偵查審理程序更關係到權力分立憲政體制上的核心爭議,茲事體大,鄭重呼籲法院絕不可為結案而結案,應站在釋字第六二七號所揭明的憲政體制層級作思考及判斷,才不致於危害憲政體制的建立與國家安全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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