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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力案 羅福助多項罪名高院更一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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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二日電)前立委羅福助被控友力紓困等案,台北地檢署2002年六月間提起公訴,羅福助被具體求刑三十年。台北地方法院2003年九月間判處他四年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處三年九個月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宣判,羅福助被控違反證交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均判無罪。

至於羅福助被控恐嚇罪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於2006年間分別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強制罪部分改判無罪確定。

至於被稱為羅氏家族「總帳房」的被告林錦源,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判處應執行三年兩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另外,被告徐慧萍、楊怡潔、高明達、林錦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減為三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

判決書還指出,被告羅振榮、何明輝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減為一個月又十五天,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許嘉芬依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減為一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緩刑兩年。

判決書表示,被告吳永祥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者規定,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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