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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勞工局:外勞安置期間不可能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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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十三日電)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今天表示,外籍勞工安置機關安置的個案,都是雇主無法妥善照顧管理、遭雇主不當對待、人口販運被害者等,如果外勞未違法,收容不等於拘留,安置期間也不可能打工。

對於部分媒體報導,外勞安置管理形同虛設,勞工局說,安置的個案安置期限以兩個月為原則,但安置個案如果是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得專案延長安置,最長不得逾法院一審判決確定日。

勞工局指出,外籍勞工在台期間安置機關除了提供生活照顧,相關管理與輔導則以關懷協助為原則,並會規範不可有非法打工行為。外國人既無違法事由,不宜限制其人身自由,高雄市收容期限平均為一至兩星期,安置期間從事打工應不可能。

高雄市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定可收容外籍勞工單位共三處,安置機關訂有管理辦法,規範收容期間外籍勞工的行為;基於人權考量及所安置的外勞並無違法情事,如果外勞外出必須報備,並依報備時間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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