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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劳工局:外劳安置期间不可能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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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十三日电)高雄市政府劳工局今天表示,外籍劳工安置机关安置的个案,都是雇主无法妥善照顾管理、遭雇主不当对待、人口贩运被害者等,如果外劳未违法,收容不等于拘留,安置期间也不可能打工。

对于部分媒体报导,外劳安置管理形同虚设,劳工局说,安置的个案安置期限以两个月为原则,但安置个案如果是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得专案延长安置,最长不得逾法院一审判决确定日。

劳工局指出,外籍劳工在台期间安置机关除了提供生活照顾,相关管理与辅导则以关怀协助为原则,并会规范不可有非法打工行为。外国人既无违法事由,不宜限制其人身自由,高雄市收容期限平均为一至两星期,安置期间从事打工应不可能。

高雄市经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认定可收容外籍劳工单位共三处,安置机关订有管理办法,规范收容期间外籍劳工的行为;基于人权考量及所安置的外劳并无违法情事,如果外劳外出必须报备,并依报备时间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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