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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法條爭議 吳淑珍案除名變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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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十八日電)民主進步黨台北市黨部評議委員會今天討論「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涉及洗錢案」,雖然上周五黨部執委會決議除名,今天評委卻認為執委會引用黨紀第二十一條不當,討論近三個小時後,決定依黨紀第三十八條予以停權處分。

民進黨北市黨部評議委員共九人,今天出席的評委有七人,依法議決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也就是五人通過,會中討論熱烈,批判前總統陳水扁家族的聲音幾乎是一面倒,不過引用法條意見不一,預定中午十二時四十分結束的會議,一直拖到下午十四時五十分才結束。

反對除名處分的委員認為,執委會送交評委會引用「民進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條文第二十一條失當;另一派則認為就算失當,也是要予以除名,否則不能平眾怒。

也有反對除名的評議委員指出,執委會引用條例失當,依規要重新退回執委會重新討論,不過,如此公文往返,時間一拖久,外界觀感非常差,今天就要馬上議決。

反對除名的委員指出,黨紀第二十一條「本黨黨員關於非政治事務觸犯刑法,依其破壞本黨之名譽輕重,應予除名處分。」其中,觸犯刑法有問題,因為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三人目前僅止於偵查階段,尚未有法院判決。

贊成除名的委員認為,第二十一條規定雖然有較嚴格的規範,但第三十八條也說明「其他違紀行為,得依情節輕重,應予除名以下處分。」不管二十一條適不適用,用第三十八條也可除名。

黨部指出,民進黨黨紀第三十八條規定為「黨員之其他違紀行為,得依情節輕重,應予除名以下處分,除名以下處分包括除名、停權、警告三項。」

市黨部評議委員會表示,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三人如果不服評委會決議,可依黨紀申訴規定,在文到十五天內向中央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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