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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条争议 吴淑珍案除名变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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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绅旭台北十八日电)民主进步党台北市党部评议委员会今天讨论“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涉及洗钱案”,虽然上周五党部执委会决议除名,今天评委却认为执委会引用党纪第二十一条不当,讨论近三个小时后,决定依党纪第三十八条予以停权处分。

民进党北市党部评议委员共九人,今天出席的评委有七人,依法议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就是五人通过,会中讨论热烈,批判前总统陈水扁家族的声音几乎是一面倒,不过引用法条意见不一,预定中午十二时四十分结束的会议,一直拖到下午十四时五十分才结束。

反对除名处分的委员认为,执委会送交评委会引用“民进党纪律评议裁决条例”条文第二十一条失当;另一派则认为就算失当,也是要予以除名,否则不能平众怒。

也有反对除名的评议委员指出,执委会引用条例失当,依规要重新退回执委会重新讨论,不过,如此公文往返,时间一拖久,外界观感非常差,今天就要马上议决。

反对除名的委员指出,党纪第二十一条“本党党员关于非政治事务触犯刑法,依其破坏本党之名誉轻重,应予除名处分。”其中,触犯刑法有问题,因为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三人目前仅止于侦查阶段,尚未有法院判决。

赞成除名的委员认为,第二十一条规定虽然有较严格的规范,但第三十八条也说明“其他违纪行为,得依情节轻重,应予除名以下处分。”不管二十一条适不适用,用第三十八条也可除名。

党部指出,民进党党纪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党员之其他违纪行为,得依情节轻重,应予除名以下处分,除名以下处分包括除名、停权、警告三项。”

市党部评议委员会表示,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等三人如果不服评委会决议,可依党纪申诉规定,在文到十五天内向中央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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