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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匯兌有刑責 銀行無防洗錢內規重罰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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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電)針對前總統陳水扁海外密帳案,金管會表示,透過銀樓匯兌,已違反銀行法,對業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另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銀行應明定相關洗錢防制作業及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否則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依法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最高檢特偵組偵辦前第一家庭海外密帳案有重大突破。特偵組今天傳訊陳水扁妻舅吳景茂後,發現吳淑珍指示吳景茂匯出境外的款項,有些竟是透過銀樓等地下匯兌管道進行,全案在洗錢事證尚待釐清前,已有觸犯銀行法之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長張明道晚間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若是透過銀樓進行匯兌,違反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依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可對銀樓負責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金管會指出,有關金融機構洗錢防制機制與保密義務等問題,已建立各銀行對落實認識客戶、洗錢防制等機制。除積極督促銀行落實內部稽核與自行查核外,也將加強金融檢查,瞭解各銀行是否有依法規辦理,如發現有違反者,將依法核處。

金管會已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2授權訂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採行一連串加強認識客戶政策(KYC)措施(如雙重身分證件查核等),加強客戶開戶申請審查,並督導銀行依法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做好帳戶管理,避免帳戶成為犯罪工具。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第8條,銀行對大額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均須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申報,違反者得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第8條第3項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金管會指出,對於任何有關疑似洗錢情事,將全力協助檢方,早日釐清案情。

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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