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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 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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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四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保險費,非屬團體壽險,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保險費列報團體保費新台幣30餘萬元,為規劃員工的退休福利,以公司名義團體彙繳繳納保險費,依該公司提示的保險單,是個人還本終身壽險,依規定,非團體壽險,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因此,予以剔除。

國稅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不過,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函說明,目前已核准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均為個人保險,尚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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