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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颱風災損 災害發生30日內報備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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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夏天是颱風季節,日前來襲的卡玫基與鳳凰颱風造成災害損失,國稅局提醒民眾,在所得稅部分,受災戶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損。

如果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250萬元以下者,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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