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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僑民可委託在台親人領取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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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兆平紐約9日專電)政府即將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駐紐約華僑文教中心特別提醒海外僑民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只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在中華民國台灣擁有戶籍的國民都可以請領。

紐約僑教中心主任呂元榮與外交部領務組組長黃耀良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政府辦理消費券發放領取相關規定。

呂元榮表示,僑民若無法親自返台領取消費券,可將委託書及新版國民身份證寄回台灣的親人或朋友,依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代為領取。

旅居海外僑民若離開台灣超過兩年,戶政機關會將戶籍自動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但戶籍並未消失,只要在去年12月31日前在台灣擁有戶籍,依舊可以領取消費券。

至於海外新生嬰兒則不受去年12月31日規定的限制,只要在今年3月31日前出生,4月3日前在台辦妥戶籍登記,也有資格領取。

根據內政部規定可領取消費券人士包括:凡在國內現有戶籍的國民;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眷屬;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為國內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香港或澳門居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者,尚未設戶籍者。

消費券第一階段領取時間為1月18日,第二階段分別是2月7、8日,以及2月9日至4月30日。必須在9月30日以前完成消費。國民請領消費券需攜帶通知書、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僑民若有疑問可上內政部消費券網站查詢,網址是 http://3600.moi.gov.tw/,或市話免費專線:0800-88-3600,手機付費專線:02-4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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