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海外侨民可委托在台亲人领取消费券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兆平纽约9日专电)政府即将发放振兴经济消费券,驻纽约华侨文教中心特别提醒海外侨民不要让自己的权益睡着,只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在中华民国台湾拥有户籍的国民都可以请领。

纽约侨教中心主任吕元荣与外交部领务组组长黄耀良下午召开记者会,说明政府办理消费券发放领取相关规定。

吕元荣表示,侨民若无法亲自返台领取消费券,可将委托书及新版国民身份证寄回台湾的亲人或朋友,依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代为领取。

旅居海外侨民若离开台湾超过两年,户政机关会将户籍自动办理迁出国外登记,但户籍并未消失,只要在去年12月31日前在台湾拥有户籍,依旧可以领取消费券。

至于海外新生婴儿则不受去年12月31日规定的限制,只要在今年3月31日前出生,4月3日前在台办妥户籍登记,也有资格领取。

根据内政部规定可领取消费券人士包括:凡在国内现有户籍的国民;各级政府机关因公派驻国外于国内现无户籍之人员及其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眷属;取得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许可之大陆地区人民;外国人为国内有户籍国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香港或澳门居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前二款外国人、香港或澳门居民离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许可未废止者;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者,尚未设户籍者。

消费券第一阶段领取时间为1月18日,第二阶段分别是2月7、8日,以及2月9日至4月30日。必须在9月30日以前完成消费。国民请领消费券需携带通知书、身份证、印章(或签名)。侨民若有疑问可上内政部消费券网站查询,网址是 http://3600.moi.gov.tw/,或市话免费专线:0800-88-3600,手机付费专线:02-412-360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