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不當行為被解僱失長期服務金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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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訊】當一位僱員已經服務一位僱主有5年之久而被解僱,而解僱的理由與停工或遣散無關,僱主有責任給予僱員長期服務金,但這一權益,猶如公務員的長俸權利,可以因為僱員犯了嚴重錯誤而失去。例如僱員干犯了與工作有關的刑事罪行等。

〈僱傭條例〉第32K條提供了一些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僱主被視為有正當理由(Valid Reasons)將僱員解僱或更改其僱傭合約,這是指解僱而無需給予長期服務金,這些理由如下:

(一) 僱員有不當行為(Mis-conduct);
(二) 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或資格出了問題;
(三) 裁員或業務的需要;(會有遣散費)
(四) 如僱員繼續受僱,僱主會因而違反法律;
(五) 任何其他法庭認為有實質有效的理由(Reason of Substance)。

一件與「南華早報」有關的案例,上訴到終審法院,為何謂僱員的不當行為提供一個特別的例子。

Vincient V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05] 4 HKC 205

申索者為南華早報一位副編輯,在98年12月被給予一個月通知結束合約,他只差一個月便夠5年的年資而可取得長期服務金。僱主指他的被解僱是因為他有不當行為,而申索人則指被解僱是別有用心,僱主企圖節省長期服務金。

事件的背景源於南華早報與英國的泰晤士時報(Times)及星期日泰晤士報有一許可證協議,南華早報可以使用這兩份英國報紙的資料,只需刊出版權來源便可以。在98年11月這份協議終止了,申索人在月尾知道這一終止情況,因為他讀過南華早報編輯的電郵。

在12月4日,申索人寫了一篇有關足球消息的稿件,這稿件的大部份,是直接取自星期日時報。編輯寫信給申索人,提出這是清楚的侵犯版權行為,而申索人認為只是就原文的詳細重整(Comprehensive reworking)。兩天後申索人被經一個月通知解僱。

訴訟由是展開,申索人取回年終花紅,但再不能取回更多,申索人指解僱是基於不正當理由所以無效,是一項不公平的解僱,而進一步指出版權持有者的英國報紙並未有追究事件,南華早報並無任何損失。結果終審庭一致裁定申索人敗訴,兼付堂費,理由如下:

(一) 有關的法例源於英國的不公平解僱法,需要視乎僱主在解僱過程中的意圖,是否意圖藉解僱逃避僱員的權益或是〈僱傭條例〉對僱員的保護。僱員的行為越是輕微(Trifling),越難被指控為法例中所稱的不當行為(Mis-conduct)。
(二) 在事件中,並無反覆及武斷的因素(Arbitrary)。編輯合理地直接要求申索人解釋,而並無限制申索人解釋的方法,包括面談。
(三) 事實上申索人從未犯這類錯失不等於錯失是輕微,而申索人解釋過程中並無悔意,只保證以後小心,這是無法保證的。
(四) 對新聞工作者而言,抄襲與侵犯版權是嚴重的專業失當行為,法庭無法不同意這正是法例中所指的不當行為。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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