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不当行为被解雇失长期服务金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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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日讯】当一位雇员已经服务一位雇主有5年之久而被解雇,而解雇的理由与停工或遣散无关,雇主有责任给予雇员长期服务金,但这一权益,犹如公务员的长俸权利,可以因为雇员犯了严重错误而失去。例如雇员干犯了与工作有关的刑事罪行等。

〈雇佣条例〉第32K条提供了一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下,雇主被视为有正当理由(Valid Reasons)将雇员解雇或更改其雇佣合约,这是指解雇而无需给予长期服务金,这些理由如下:

(一) 雇员有不当行为(Mis-conduct);
(二) 雇员执行工作的能力或资格出了问题;
(三) 裁员或业务的需要;(会有遣散费)
(四) 如雇员继续受雇,雇主会因而违反法律;
(五) 任何其他法庭认为有实质有效的理由(Reason of Substance)。

一件与“南华早报”有关的案例,上诉到终审法院,为何谓雇员的不当行为提供一个特别的例子。

Vincient V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05] 4 HKC 205

申索者为南华早报一位副编辑,在98年12月被给予一个月通知结束合约,他只差一个月便够5年的年资而可取得长期服务金。雇主指他的被解雇是因为他有不当行为,而申索人则指被解雇是别有用心,雇主企图节省长期服务金。

事件的背景源于南华早报与英国的泰晤士时报(Times)及星期日泰晤士报有一许可证协议,南华早报可以使用这两份英国报纸的资料,只需刊出版权来源便可以。在98年11月这份协议终止了,申索人在月尾知道这一终止情况,因为他读过南华早报编辑的电邮。

在12月4日,申索人写了一篇有关足球消息的稿件,这稿件的大部分,是直接取自星期日时报。编辑写信给申索人,提出这是清楚的侵犯版权行为,而申索人认为只是就原文的详细重整(Comprehensive reworking)。两天后申索人被经一个月通知解雇。

诉讼由是展开,申索人取回年终花红,但再不能取回更多,申索人指解雇是基于不正当理由所以无效,是一项不公平的解雇,而进一步指出版权持有者的英国报纸并未有追究事件,南华早报并无任何损失。结果终审庭一致裁定申索人败诉,兼付堂费,理由如下:

(一) 有关的法例源于英国的不公平解雇法,需要视乎雇主在解雇过程中的意图,是否意图藉解雇逃避雇员的权益或是〈雇佣条例〉对雇员的保护。雇员的行为越是轻微(Trifling),越难被指控为法例中所称的不当行为(Mis-conduct)。
(二) 在事件中,并无反复及武断的因素(Arbitrary)。编辑合理地直接要求申索人解释,而并无限制申索人解释的方法,包括面谈。
(三) 事实上申索人从未犯这类错失不等于错失是轻微,而申索人解释过程中并无悔意,只保证以后小心,这是无法保证的。
(四) 对新闻工作者而言,抄袭与侵犯版权是严重的专业失当行为,法庭无法不同意这正是法例中所指的不当行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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