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駱智劍家屬給唐山書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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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訊】尊敬的趙勇書記:

您好!

出於對您的信任和您體恤民情的善良,我才提起筆給您寫此信,如有偏頗和不妥之處望海涵。

駱智劍是唐山鋼鐵設計院的一名設計人員,因信仰法輪功,唐山市路北法院於2008年12月24日判處駱智劍三年徒刑。家屬覺得整個案件中存在著諸多違法行為:涉嫌偽造證詞、銷毀證據,押送法警公然揪頭髮、掐脖子,關押期間遭受上「死人床」酷刑、戴手銬、腳鐐達二十一天之久……路北法院這樣的判決結果難平人心,大過年的給駱智劍的家屬推上絕路。我之所以這樣說並不為過,駱智劍是家裏的頂樑柱,她的妹妹、妹夫都下崗,小弟又沒有工作,大弟又入不敷出,她母親的糖尿病現在很嚴重,父親有精神病啥也幹不了,並且父母的生活費,醫藥費幾乎都由她承擔。

駱智劍出生在新疆,她的父親38歲時就得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症」,時哭時笑,就像小孩一樣什麼也不懂。生氣時,會失去理智的咬著牙抓起什麼就使什麼打人,下手沒輕重,好幾次都差點把孩子打壞。記得那年冬天,她家裏雖然沒有錢,可駱智劍母親為了不讓駱智劍的父親犯瘋病亂走,就買江米條給他吃,一冬天足足吃了180公斤!那時駱智劍8~9歲,是長女,下面有一妹兩弟,相隔都是兩歲。可想而知,家裏所有的重擔都落在其母親一人身上。母親沒有工作,就到家屬隊的農場出苦力掙錢養活一家六口。每次出門都再三叮囑孩子們不能惹父親生氣,否則挨打,會沒人攔著的。同時還叮囑駱智劍放學多照看下面的弟弟妹妹。在這種艱難的情況下,駱智劍非常懂事,5歲就會自己洗衣服,還背著弟弟玩。鄰居都誇駱智劍懂事,定會有出息。這個歷經滄桑的母親看在眼裡,給她多大的心裏慰藉!蒼天有眼,歷經艱難,四個孩子順利的完成學業,都非常懂事。駱智劍考上了全國重點大學,對母親是最大的安慰與鼓勵,覺得生活有盼頭了,會越來越好的。

可就在駱智劍上大學期間,她得了一種病——「腸蠕動慢,大便不下走」。這種病非常痛苦,去了多少家醫院,吃了多少中西藥,也煉了幾種氣功都不怎麼見效。從那時起,病折磨的駱智劍變得易怒,易燥。畢業後,分配到唐山設計院工作,工資的一多半補給家裏供弟弟上學,剩下的買藥治病,很少有剩餘。

直到1998年年底,駱智劍接觸到法輪功,覺得此功法挺好,煉了沒多久,奇蹟出現了——病好了!真是喜從天降啊,家裏人漸漸發現她易怒、易燥的脾氣也改了,母親也從心裏放下了一塊大石頭。誰知1999年7月20日又不讓煉法輪功了,煉了就犯法。駱智劍百思不得其解,她出於對政府的信任,出於對自己信仰權利的維護,更出於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才不斷的向人們講真話:「法輪功是好的,煉法輪功的人都是好人,他們是冤枉的。」就這樣,災難不斷的來了……

這就是駱智劍煉法輪功的經過,其實和您說這些是從心裏把您當成百姓的父母官了,我們都愛自己的國家,我們都想讓社會越變越好,駱智劍何嚐不是這樣想的,這是她發自心底的冤屈和呼聲。現在從法律層面也看到了這一點。希望您為民做主,還家屬一個公道。

祝您:身體健康,新年快樂!

此致

*特附駱智劍家屬的「投訴信」。供您明斷!*


投訴書

我叫李桂芝,是唐山鋼鐵設計研究院員工駱智劍的母親。我女兒自從二零零八年七月六日被抓後,一直到同年十二月九日開庭,後被枉判三年。期間,諸多工作人員嚴重違法。我們家屬正式提出投訴。

投訴人:李桂芝,女,系駱智劍母親。
被投訴人:劉英紅,女,唐山路北法院法官
被投訴人:唐山中級法院兩名女法警及唐山第一看守所參與毆打的監管人員

事實和理由:

駱智劍一案開庭前,駱智劍的兩位辯護律師曾四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但均遭到無理拒絕,不僅侵犯了律師的職業權,而且侵犯了當事人的辯護權。

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如《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會見當事人,無須再經批准,憑「三證」就可直接會見,會見時不被監聽;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閱覽「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閱覽「全部材料」。還有,十二月八日當晚,二位律師下榻在唐山鐵路賓館,深夜十一點二十分,客房電話突然響起,一個操北京口音的男子說:「你們是不是想到昌平涼快涼快?」然後電話迅速掛斷。後經打聽得知,一些敢於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曾在此地遭流氓毆打。明顯是在恐嚇律師,變相阻止他們出庭辯護。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路北法院無視律師一次都沒見到當事人駱智劍這一嚴重影響法律公證的重要事實,強行開庭,只允許兩名家屬旁聽。

當時,三輛警車把駱智劍押到路北法院院內,幾名法警連拉帶拽把駱智劍弄到法庭,這麼寒冷的天駱智劍沒有穿鞋,也沒有穿棉衣,全身顫抖不止…… 當時的情景讓圍觀的人極為震驚。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劉英紅讓駱智劍站起來說話,駱智劍沒穿鞋,當著庭上所有的人說:「我站不起來了,警察打我了,揪掉我許多頭髮,打我頭,還使勁掐我脖子不讓我說話,我差點窒息。」這時她拿紙的雙手仍在不停的顫抖。駱智劍的弟弟非常氣憤的站起來說:「告訴我誰打你的!」駱智劍指著押送她的法警說:「就是他們打的。」隨後伸出雙手讓大家看傷。現場錄像人員也記錄下了這一切。
庭審中,公訴人明顯涉嫌銷毀證據或偽造證據,並且證人的證詞前後矛盾,不僅無效,而且涉嫌作偽證。例如,作為證明駱智劍發放光盤的所謂證人——唐山市機場路「蘇二嫂燒烤店」的邢桂雲、王立紅所提供的證詞明顯前後矛盾:七月十四日筆錄記述:沒有給我光盤,而八月十日的筆錄則說:駱智劍給了我三張光盤。是什麼使他們證詞發生了這樣的變化?為達到什麼目的?

當庭提到的證據說在駱智劍身上搜到一百零一張光盤。而當律師要求當場出示證據時,公訴人卻回答說其中一百張已經銷毀,只剩一張。此時,駱智劍本人要求當場播放光盤內容,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則都表示沉默,不做任何應答。而那僅剩的一張光盤的內容是「關於去掉嫉妒心」。

開庭後,駱智劍回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為了抗議他們種種違法行為和維護自己信仰自由的權利,她就喊「法輪大法好」。當駱智劍喊時,第一看守所的警察就讓犯人把駱智劍往廁所里拉,把她推倒在廁所裡,有的拽頭髮、有的使勁踹,頭髮拽掉很多。同時,第一看守所還給駱智劍戴上手銬、腳鐐達二十一天之久:開庭後的前幾天只戴手銬,二零零九年一月四號的前幾天只戴腳鐐,中間的半個多月是手銬、腳鐐一起戴。最後腳鐐脫扣了,鎖打不開了,是用鋸給鋸開的。並且還把駱智劍送上「死人床」(一種刑罰)釘了一天,直到接到判決書那天才把她放下來(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決書上判駱智劍三年徒刑,駱智劍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把上訴狀遞交到第一看守所。

唐山第一看守所監室裡有一個看守所認命的值班員(犯人),讓駱智劍幹活,駱智劍不幹,她就罰駱智劍每天晚上零點至第二天清晨四點或凌晨兩點至六點值班,(別人都是兩個小時)值了將近兩個月。那個任命的值班員現在已經判無期徒刑,送石家莊女子監獄去了,臨走時也有悔過之意。罰駱智劍超長值班的事,第一看守所的警察都知道,但他們裝不知道,也不管。

綜述以上事實,在駱智劍一案中存在諸多十分明顯的違法行為。

1,唐山路北公安分局在沒有開庭之前居然銷毀證據,涉嫌偽造證詞。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毀滅證據或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的真諦是憑證據、講公正,否則就是誣陷!為什麼他們還銷毀證據呢?亦或是根本就不存在那所謂的一百張光盤,而是他們妄圖捏造的也未可知。還有,為什麼單單說從她身上搜出一百零一張光盤,還沒開庭為什麼就銷毀了一百張只留一張?難道這裡邊有一個判罪定格?或是請功的標準?況且,不論光盤出自何人之手,關鍵要看它的內容是好是壞,若是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光盤誰人會為此定罪!我國是法制國家,依法斷案。不管什麼人犯法,與民同罪!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

2,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多次阻撓駱智劍的律師正常會見當事人,唐山路北法院卻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開庭,怎麼能保證公開審理的合法性呢?公開開庭變成了「走過場」,法律的威嚴何在?違法阻攔的直接後果將使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無法得以有效維護,公正審判無從談起。在不能保證駱智劍的正常會見、涉嫌銷毀證據、涉嫌偽造證據等諸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判處駱智劍三年,路北法院法官劉英紅涉嫌枉法誣判。

3,開庭時,就是站在駱智劍背後的那兩名女法警(從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調來的)和第一看守所的犯人拳打腳踢駱智劍,尤其那兩名女法警狠命掐住駱智劍脖子不讓她說話,差點使駱智劍背過氣,駱智劍身上都有留下的於青和傷痕。法警公然又打又掐又踢又踹對付一個八十多斤的文弱女子。即使對一個死刑犯還要體現出人性,感化他們的心靈呢。更何況駱智劍並沒有給任何人帶來傷害。並且第一看守所監管人員違反《監管條例》濫施酷刑,唆使刑事犯毆打體罰駱智劍。
另外,從最根本上說,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為駱智劍定罪明顯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

駱智劍只是一名普通的法輪功學員,而到目前為止,我國從《憲法》到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法輪功為邪教,那麼法律之外的任何的所謂規定都是與《憲法》相牴觸的,都是無效的。同時,申請人的任何行為都屬於明顯的個人行為,根本無從談及利用某一組織。

還有,判定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是要具備刑法所規定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作為「破壞法律實施」的主體,必須是特殊的、特定的主體才可能實施的,而駱智劍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根本不具備成為「破壞法律實施」主體的資格;作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客體理應是某部或某條法律。究竟破壞了國家什麼法律、什麼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了哪一部中哪一條哪一款法律法規?其實是根本不存在的。作為犯罪主觀方面,很明顯,在非故意(即過失)情況下是不可能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而駱智劍從未有過要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願望,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駱智劍有此願望;作為犯罪客觀方面,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某部或某條法律被駱智劍破壞到了什麼程度,是既遂還是未遂? 僅僅如文革批鬥般籠統的給被告人扣個「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大帽子,何以服人?何以體現我國法治精神?何以展示我國法治形象?

在這樣的情況下,路北法院竟然判我女兒三年徒刑,我認為是非常荒唐和不公的。因此我寫了這封投訴信,因為我們還相信會有人公正執法,還相信有願意為無辜者說句公道話的官員,駱智劍目前身體虛弱,所以我們懇請執法部門一定要對駱智劍一案明察秋毫,秉公斷案!還家屬,還社會一個公道。

此致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廿八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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