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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調查權機制 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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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建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與舉行聽證會的機制。

行政機關行政特權 保留協商

依修正草案,讓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有必要時,得委任立委以外人員組特別調查委員會協助調查。但關於行政機關的行政特權與公務員的備詢義務,因行政機關持不同意見,保留協商。

草案規定,調查委員會依政黨比例推派,在形成決定前不得公開其討論內容,調查權行使不得逾越調查事項與目的,也不得侵害獨立機關的職權。立委行使調查權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文件複本、參考資料、調閱文件原本或機密文件。

相關機關或人民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調查要求,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其陳述不實者,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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