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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遺棄女兒 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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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1日電)嘉義縣柳姓婦人擔憂經濟不佳,無法扶養女兒,於今年9月間遺棄女兒在嘉義市,後來經媒體報導自首。嘉義地檢署今天表示,檢方審酌被告深表悔悟,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檢方指出,柳姓婦人為單親媽媽,因與家人吵架,心情惡劣,又擔憂經濟狀況不佳,無法扶養3歲的女兒,今年9月14日晚間,遺棄女兒在嘉義市文化路上,揚長而去。

被遺棄的幼女當時暫由嘉義市社會處安置在寄養家庭,市長黃敏惠特別透過媒體協尋,呼籲幼童母親儘早出面認領,柳姓婦人因良心發現,打電話向警方自承犯行。

檢方指出,柳姓婦人雖然向警方自承犯行,但已涉及遺棄罪嫌,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應有所警惕,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檢方表示,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立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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