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採訪新規 強調無證採訪可究責

人氣 1
標籤:

【大紀元10月9日訊】中國大陸新聞出版總署新修訂《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下週將出台,對記者的身分定義、職業規範和權益保障重點進行重申。有新聞從業人員認為,新規限制意味多於保障。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新華社》週四稱,新聞出版總署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頒布近5年後,首次進行修訂,從原來的5章31條增加到6章40條,修改內容主要包括進一步明確規章適用範圍,以及對新聞記者的定義。有外國媒體駐中國單位擔憂,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將為他們聘用翻譯、地方人士協同採訪造成困難,尤其是在採訪一些敏感議題之際。一家外國媒體駐北京的記者表示:

「以前也有這種規定,但一般沒有人問。去年到現在,外國記者在一定地方須出示記者證,平時不很敏感的東西也不用出示,敏感的事情肯定要出示。這次修訂是不是一些外國記者聘用的人和某些人士在採訪敏感事件時需要控制?要受限制?有這個感覺。(這些僱用的人是不是很難幫他們辦記者證?)在北京有可能辦,在外地工作時,臨時聘用這些是不可能的。這樣對我們工作可能造成不便。」

據《新華社》報道,新版辦法還就新聞機構的管理規範、完善記者證年檢規範等提出新的要求,特別明確規定「新聞機構非採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活動。」並對此類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修訂後的規定也進一步加強了新聞記者職業規範要求,包括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等。

北京某報一名記者表示,行內真真假假全由相關單位說了算,無法可依:「內容中說的記者要怎麼樣、什麼是真新聞什麼是假的。是誰說了算?誰界定?有沒有標準?我個人認為在沒有新聞法之前,解釋權都在他們。真還是假並不是由行規和法律而是相關部門自己來決定,這些規定條例並不具有保護記者、保護新聞自由的價值。」

除了身份認定、職業操守方面的強調,新修訂中也強調「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曾任職《中國海洋報》記者的杭州獨立撰稿人昝愛宗認為,新聞出版總署的行政條款沒有任何實質性保障意義:

「條款說地方政府要配合、不得干擾記者採訪,不管用,你又不是法律、又管不了他們的人事、財政,地方政府為什麼要聽你的。現在不是記者每年都有很多被打、被阻撓嗎?央視焦點訪談記者還被威脅雇兇殺害什麼呢。所以新聞出版署是自說自唱,自以為權力很大,其實就約束記者。」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薄熙來批新聞宣傳好比「做菜」
RFA記者在烏魯木齊一度遭當局軟禁
中國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嚴審記者證並開展自查工作
多名藏族作家及新聞工作者被捕下落不明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