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 請人當托偽造公文 三亞民警三詐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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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何劍明是旅居加拿大的上海人,十幾年前因一個偶然的機會來到三亞,被三亞美麗的自然風光所吸引。2004年他再次來到三亞,期間,三亞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員王堂良與他認識後表示有意合作。因為王是警察,何劍明認為應該信任,但接下來的幾次合作均有被王堂良欺騙的嫌疑。

2007年3月,因為雙方合作不愉快,王堂良帶人將何劍明打傷。在經歷了此事件後,何劍明向三亞司法機關舉報王堂良涉嫌詐騙,同年9月,王堂良被逮捕;2008年6月4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意外的是,同年12月,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下達了「對王堂良不予起訴」的決定。何劍明不服提起申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維持不起訴決定;何劍明又向海南省有關部門申訴,等待他的是漫漫的申訴路。

A.案件事由

僱農民當託兒空手套「地」

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查明,2004年8月,王堂良分別與邢某某、譚某某聯繫並談妥
以65000元、63000元的價格買下位於三亞河東東岸村丹州一組的兩塊地,當時
尚未付款。

2004年下半年,王堂良向何劍明介紹了這兩塊地,並謊稱是自己已買下該地,何劍明簡單瞭解後表示有投資意向。因王堂良沒有實際買下邢、譚的地,於是,王堂良就找到該村村民李大明,給了李400元好處費,讓其冒充是這兩塊地的主人。安排妥當後,王堂良又找何劍明商談,稱上次在東岸村看的兩塊地總價378840元,在5個月前他已付19萬元給土地主人李大明作為押金,現已到期,如不再交付餘下的188840元,就要被沒收土地和押金,王堂良要求何劍明出資188840元與他合資買下這兩塊地,何劍明同意。

同年11月3日,王堂良拿出一份偽造的5個月前他與李大明簽訂已付李大明19萬元的《轉讓自留地使用權協議書》,騙取何劍明的信任。之後三人一起到三亞市解放路農業銀行辦理轉賬手續,由何劍明將18萬元轉入李大明個人賬戶中,同時何劍明還將8840元現金交給李大明,後李大明將王堂良草擬好讓他簽名收到188840元的收據交給何劍明。之後王堂良讓何劍明在那份偽造的《轉讓自留地使用權協議書》上補簽名。何劍明轉賬完後有點不放心,他發現協議有疑問便多次質問王堂良,王堂良向何劍明承諾如該地有任何糾紛或無法經營,由王堂良自己承擔所有責任,並退還何劍明的一切投資費用。11月5日、7日,王堂良帶李大明到三亞市荔枝溝農村信用合作社分別取出6萬元和12萬元現金,後與譚某某和邢某某各簽訂了一份《轉讓自留地使用權協議書》,但王堂良將簽訂的時間提前到2004年11月3日、11月7日,並分別支付給譚某某63000元、邢某某65000元。之後,王堂良在該地上建造了一棟兩層樓房。

何劍明稱,他出資後,該地就由王堂良佔用建房,他沒有得到土地,王堂良也沒有將出資款退還。

持偽造政府公文騙取他人投資

2000年、2003年,王堂良以其家人的名義分別從三亞市鳳凰鎮海坡村王貽生、鍾華新手中買下位於海坡村一橫路附近二塊近2畝集體用地和位於這2畝地中間約650平方米的土地(但王堂良將簽訂協議書的時間提前到2000年6月18日),這三塊地共有1968平米。

王堂良買下這三塊地後,為達到能讓何劍明來海坡自家土地上投資的目的,於2004年10月16日,將蓋有偽造的「三亞市羊欄鎮人民政府」和「三亞市羊欄鎮海坡村民委員會」印章的《三亞市羊欄鎮海坡村民建房用地依據》的虛假證明給何劍明看後,騙得何劍明的信任,並以其母親黃三黑的名義與何劍明簽訂了一份《房產互易及其經營事項協議書》,協議規定黃三黑出海坡村土地,並負責建造A、B二棟別墅土建工程。A棟別墅建造完工後,黃三黑方以該棟別墅與何劍明位於海口市龍昆北路18號富華第16棟別墅互換並辦理過戶手續。

2004年11月,何劍明出資在海坡村興建了A、B、D三棟樓房,其中A棟二層框架由王堂良家人出資,其餘部份由何劍明出資。A棟為300多平米的別墅,B、D兩棟為客房共49個房間,後王堂良與何劍明互換別墅。B、D兩棟由何劍明經營,由於王堂良無法辦理A棟房產證,何劍明一直不肯將海口富華第16棟別墅房產證交給他。但海口富華第16棟別墅從2005年6月起的房租一直由保安羅之孟代收後匯給王堂良,合計金額18850元。

沒有資金投入卻要求占10%乾股

2002年,三亞市民林亞玉與田獨鎮新村村三營村小組共同聯營擬建造田玉大廈,由村委會出約800平米土地(即現在的田獨上海世家)和負責辦理報建手續。林亞玉出資,建成後雙方收益按三七分成。後林亞玉由於資金問題無法讓該項目如期動工。2004年9月中旬,王堂良得知這一情況後,多次約林亞玉商談讓其轉讓該地事宜,林亞玉同意後,王堂良又請求何劍明同其合作投資該項目。

同年9月22日,王堂良和林亞玉拿著所有關於該項目的手續趕到海口何劍明的家中,為讓何劍明投資該項目,王堂良在何家當場寫了一份投資《擔保書》,保證如在建房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由他個人承擔。同時王堂良起草了一份《轉讓土地建房手續付款協議書》,王堂良與何劍明共同作為乙方,與甲方林亞玉簽訂此付款協議書。次日,何劍明按協議書約定先墊付40萬元給林亞玉。何付款後讓王堂良拿出協議中他應支付的那部份錢時,王堂良以目前資金困難為借口要求何先墊付,何只好把餘下土地款分二次付給林亞玉。

2005年3月9日,何劍明找王堂良要求支付合作資金,王表示資金困難但承諾建至二層時一定投資。當樓建至二層時,王仍沒有拿錢出來投資,何劍明再次找他協商。7月30日,王堂良以自己的名義單方面給何劍明寫一份《協議書》,說明其資金無法到位先退出該大廈40%股權,只佔10%的干股,何劍明堅決不同意。最後,何劍明只好想辦法籌資將該樓蓋完。

B.開庭審理

檢察院認為確屬欺騙但證據不足

何劍明在經歷了幾次騙局後,向三亞司法機關舉報王堂良涉嫌詐騙。2007年9月,王堂良被逮捕,2008年6月4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就在何劍明以為會得到一個公正的裁決時,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卻在2008年12月下達了「對王堂良不予起訴」的決定,何劍明不服提起申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維持不起訴決定。

三亞檢察機關認為,該案起訴到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三亞市城郊檢察院撤回再作不起訴決定並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至於王堂良涉嫌詐騙的事實尚未查清,證據尚未達到完全充分,主要體現在犯罪嫌疑人王堂良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上。何劍明所提出涉嫌詐騙的三件事情中,王堂良確實使用了欺騙的手段誘使何劍明投資與其合作,但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證據不足,從現有證據只能認定王堂良的行為涉嫌民事欺詐性質。申訴人何劍明提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維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作出對王堂良不予起訴的處理決定。

C.申 訴

受害者質疑檢察機關的決定

對此,何劍明很不服氣。何劍明說,檢察機關已查明王堂良花錢僱託兒串通欺騙他的18萬元及土地,不惜涉嫌犯罪偽造政府的公文和印章證明其財產合法性,最後達到了欺騙他投資的目的,但檢察機關卻又認定「王堂良確實使用了欺騙的手段誘使何劍明投資與其合作……但王堂良涉嫌詐騙的事實尚未查清……」。這個結果好比是該決定書的過程是想查明一頭牛,但結果認定卻是一隻羊。

再說,王堂良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是不能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的,但其公然經商並從中謀取利益。經歷這麼多次的投訴及檢察機關的查明事實,但是王堂良仍然若無其事地回到公安機關任職。

目前,何劍明已向海南省有關部門申訴。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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