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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政府租稅優惠應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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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5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政府租稅優惠必須明訂實施年限,不得過度;稅捐機構以不當手法取得自白,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證據。

不過,財政部主張的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應該加徵滯納金與強制執行,遭立委批評為「酷刑」,並未通過。

另外,財政部有意修改課稅罰鍰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得免強制執行的規定,也遭立委質疑是「林志玲條款」,最後也沒有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午審查「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長李述德等官員到場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會首先通過稅捐稽徵法第14條之4修正條文,有鑑於國家資源有限,未來政府提出的租稅優惠措施,應明訂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的政策目的為限,以防過度。

立委原本提案主張稅捐機關人員應該秉持「禮貌之態度及服務之精神」,提供納稅義務人適當協助,經協商後,改為稅捐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或解答納稅義務人的問題。

立委質疑稅捐機關常以不當手段處理課稅與處罰,最後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手法取得的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的證據。

財政部主張修改課稅罰鍰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得免強制執行的規定,以免納稅義務人為拖延繳納罰鍰,經常提起行政救濟,卻遭立委質疑是「林志玲條款」。雖然李述德一再澄清,修正條文與名模林志玲漏稅爭議無關,但在立委反對下,修正條文並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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