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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法28条修正 北市税捐处主动退税24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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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20日电)配合税捐稽征法第28 条修正公布,北市税捐处主动清查因税捐机关适用法令 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可归责于政府机关错误,致溢缴 税款应办退税案,已完成退税案248件、金额242万元。

依北市税捐处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为止,列管应 查明处理案件384件,金额约新台币678万多元。陆续查 明并完成退税案件248件,实退税额242万多元,实退利 息144万多元,其余还待查明退税案件,税捐处会尽快 依规定处理并主动退还。

台北市税捐处今天表示,可归责于政府机关错误的 溢缴案件,属公法上不当得利,全数退还纳税人,本是 天经地义的事。税捐处先前处理这类案件,如查明是属 于稽征机关的错误,都依据财政部66年2月16日台财税 第31186号函释,不受5年退税期间限制;但财政部93年 9月24日另函解释,退税均以5年为限,北市税捐处只能 依法行政,也因此衍生许多诉愿案件。

这次税捐稽征法在今年1月21日修法公布生效后, 已明定可归责于政府机关错误之溢缴案件退税不受5年 期间限制。税捐处为顾及民众权益,还纳税人公道,已 逐一清查93年以后这类逾5年未办退税案件,并依规定 在查明后主动加计利息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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