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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前科者 不得任北市學童校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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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4日電)台北市議會今天審查通過「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未來犯殺人、搶奪、強盜等前科者,將不能擔任學童校車駕駛;市府也可對違反規定的機構負責人罰款。

根據自治條例內容,規範對像包含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等上、下學時載運學童的交通車,立法重點為「對交通車駕駛人做消極的資格限制」。

自治條例規定,曾犯殺人、搶奪、強盜、妨害自由等罪者,不得擔任駕駛。此外,增加違反規定時可處罰機構負責人的條款,最高可罰業者新台幣4萬5000元。

對於業者的安全演練與研習,也要求每半年辦理至少1次交通車安全演練,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每年應參加交通安全研習課程至少8小時。對於學童交通車稽查,市府每年應不定期實施至少60次交通車抽檢。

台北市教育局長康宗虎今天在會中表示,今年到10月為止,北市交通車檢驗合格率不到8成,希望這項自治條例通過後,能加強學童交通車安全。

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市議員林晉章指出,北市自民國81年健康幼稚園火燒車事件後,制定「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但規則因無具體罰則,多年來對不法業者始終只能「勸導」,無法可罰。

林晉章表示,這次通過「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對業者增加具體罰則與規範,包含對交通車駕駛人做資格限制、規範業者安全演練與研習等。待議會三讀通過、發布實施後,就能有效提升交通車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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