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美公民配偶申請綠卡 新法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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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肖見編譯)美國國土安全部(DHS)部長珍妮特‧納波利塔諾(Janet Napolitano)和美國公民及移民局(USCIS)局長亞歷占卓‧梅奧卡絲(Alejandro Mayorkas)12月14日宣佈,美國國土安全部已全面實施有關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及其21歲以下未婚子女申請永久居民的立法。

此前,外國人必須與美國公民結婚至少兩年,才可作為直系親屬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在此期間,如美國公民去世,作為沒有永久身份的配偶會被驅除出境。新的立法使所有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不論結婚多久均可申請永久居民身份。作為2010年財政年度《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的一部份,10月28日奧巴馬總統簽署其成為法律。此後,國土安全部採取迅速和有效的措施執行修訂後的法律,給世界各地負責此項工作的官員提供指導,為申請人更新材料。

根據新的法律,有直系親屬資格的寡婦(鰥夫)如果滿足下列條件,無需再遞交申請文件:
*已故美國公民在去世前已經給其配偶遞交了外國親屬申請表(表I – 130);
*2009年10月28日該法律生效時,I – 130表正在待批。
*沒有再婚的鰥寡。

如在美國公民去世時,已與其離婚或分居者則不能享用新法律。

截至在2009年10月28日,美國公民去世前為配偶遞交的I – 130表會自動轉為I-360表,即:美亞(父為美軍人,母為亞裔的混血兒)、寡鰥或特殊移民申請表(Petition for Amerasian, Widow(er), or Special Immigrant)。如果美國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或之後去世,其配偶可以在其死亡之日起,2年內提交I – 360申請表格。如果美國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且沒有I – 130表待批,其遺屬需等到2011年10月28日,才可提交I – 360表。

新法出台前因喪偶後無身份而被驅除出境,或因美國公民去世而離開美國的鰥寡,可以與在美國的鰥寡一樣申請永久居民身份。

欲瞭解更多信息,請訪問www.dhs.gov,www.uscis.gov或撥打USCIS全國客戶服務中心電話:(800)375-5283。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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