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僱傭條例昨完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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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香港報道)香港《 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經過3次會議,昨日已完成討論所有政府提出的論點。僱主如未為僱員登記強積金而扣除其工資,僱員可作出民事索償,追回欠薪;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為勞工處作證而被僱主解僱,僱主將被罰款10萬元。至於政府當局建議把不遵從勞審處裁判列為刑事罪行。在討論將民事刑事化的時候,多位議員有不同意見,認為應該有一個公平的司法制度,任何刑事化的行為必須有足夠的保障,應設多些關卡,認為這是最重要的。

當局昨日回應上2次會議上委員所提的事項,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堃表示,僱主如沒為僱員安排強積金計劃,而要扣僱員的工資,僱員就可去勞資審裁處作出民事索償,追討回欠薪。勞審處或仲裁處就會看個別的情況作出適當的裁決。如果僱員參加了強積金計畫,但僱主未按強積金條例作出供款,可向強積金投訴,追回僱主未給的強積金供款;去年的11月1日開始,新條例規定,如僱主未同僱員登記,可以追回僱主未登記這段時間的供款等。

在刑事案件裏面,如果在法庭聆訊裏面,被告承認控罪的話,案件就結束,僱員都無需出庭作證。在檢控僱傭條例罪行的時候,如果僱主不認罪的時候,需要僱員出來作證,才可做一個成功的檢控。

在控方證人保障方面,僱傭條例規定,僱主不可因僱員為勞工處作證或在司法程式而被解僱或歧視僱員。如發生這種情況,證據足夠,僱主可被罰10萬元。在現行刑事訴訟程式證人津貼規則,僱員出任證人的時候,每日有360元津貼,半天180元。

現在僱傭條例和新條例類似,如果公司僱主違法,如公司董事同意疏忽的話,都要負刑責;如新條例通過的話,公司董事如不支付勞審處裁定的款項的時候,他同意疏忽的話都要負刑責。

條例刑事化要小心處理

議員梁君彥表示,他表示支持法例,但是法例應有界限,他認為不可以隨便拿出一條法例刑事化之後,誰都可以坐監,這是不公道的。他說,香港在普通法框架內,民事和刑事是兩個不同的處理方法:「刑事的要求高過民事,所以最後民事欠薪容易過刑事。其實這條法案有用盡方法將民事刑事化,已經踩到邊界。我們不但是講勞工,亦都不贊同僱主故意拖欠。但是因為這樣,將民事刑事化,其實對其它的法律有重大的影響。破壞了普通法的很大的原則,政府應該講清楚,不只是回去想一想。」

旅遊界議員謝偉俊表示,勞方想加大程式,有個效率的方法給僱主壓力。但將民事刑事化不是隨便可以做。講刑事監禁後果的時候必須很小心,應多加些關卡。他說:「當邊緣性的罪行,例如稅務、智慧財產權等本身是民事的糾紛多過刑事,由於有需要回應社會的需求,於是將它形事化。這個情況之下必須要設多些關卡,不論在實質上或形式上都應保留這個價值觀,不是隨便形事化那些行為。」

謝偉俊說:「應該保衛一個司法制度的公平,一個香港社會一貫的價值觀,任何刑事化的行為必須有足夠的保障,這是最重要的。」

湯家驊議員表示,檢控是一件嚴肅的事,關乎刑事檢控應該由律政司確定、法庭去判決。「究竟這個檢控是有基礎還是沒基礎,但如果在前面再加多一重手續,又不清楚說明,處長用什麼準則去確定,其實是影響整個司法制度的誠信。」

梁國雄認為,申訴機制存有很大的漏洞:「如果勞工處長審視個案說不告,控告人又沒有申訴的機會,去那裏申訴呢?這就是一個大問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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