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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第3波起訴 扁家5口都在列

扁珍涉貪6.1億 致靚妤觸犯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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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訊】 (大紀元記者梁凱晶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台灣特偵組24日偵結二次金改衍生貪汙、洗錢等案,起訴陳水扁等22人。其中扁珍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兩人被檢方認定的貪汙所得為6億1千萬元;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3人都觸犯洗錢罪。

扁案第3波起訴範圍,主要為二次金改衍生貪汙及洗錢兩大區塊。檢察官認定,企業界人士拿錢給扁家,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行為當時並無刑責。

二次金改衍生貪汙部分,包括扁家原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的新台幣7.4億元來源、流向。特偵組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受企業鉅款,構成貪汙。

另外,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也因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幫助陳水扁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而遭起訴。

洗錢部分,包括扁家子女、媳婦、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等人,因涉嫌協助扁家藏錢、搬錢,以及元大馬家協助扁家將款項轉往瑞士等行為,都被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但馬維建因於查獲後主動提供相關銀行交易資料,使檢察官得以追查相關資金流向,檢方請求從輕量刑。

另外,同樣涉及洗錢案的前扁家帳房陳鎮慧因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元大馬志玲妻子杜麗莊、前中鋼董事長林文淵等人因事證不足等原因,獲不起訴或簽結。

此外,扁家透過前國揚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幫忙,以呂泰榮胞姊呂和霖名義購買寶徠豪宅,也被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

曾幫扁家至國泰世華保險室搬運7.4億元的吳景茂、陳俊英夫婦,檢方請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諭知免除其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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