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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羈押扁有諸多可議之處 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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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前總統陳水扁不滿日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的撤銷羈押聲請遭駁回,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認為,北院裁定有諸多可議之處,上午發回北院重新裁定。

台北地院發言人陳俊明表示,合議庭收到高院裁定書後,將決定何時再度召開羈押庭。

裁定書指出,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羈押程序,需具備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逃亡、串證之虞。原審對依照何種證據資料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並沒有提出較具體證明,有裁判理由不備之嫌。

裁定書表示,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及核銷程序是否能全然比照特別費,目前尚待查證而不明確,況且龍潭案部分,並沒有具體說明有何證據認定陳水扁與被告李界木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審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推論過程有違論理法則。

高院認為,所謂「逃亡」是指被告事實上已經逃亡;「有事實足逃亡之虞」是指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事實,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

裁定書指出,原審僅以陳水扁「曾任總統八年」、「將資金轉匯至海外」、「尚有未扣得之鉅額資產」等單純事實,推論他確有逃亡之虞,其理由尚有不足;而檢察官提到「國內外涉犯重罪之權貴人士,棄重保逕予潛逃,甚至流亡境外之例,比比皆是」等語,與陳水扁無涉,不能比附爰用。

另外,裁定書中提到諸多內容,認定原審認定陳水扁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頗有疑義,因此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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