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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国际人权公约 修法立法仍有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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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31日电)立法院今天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且具国内法律效力,但从消极的相关修法到积极的立法,以符公约保障人权精神,仍有长路要走。

自1967年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常任代表大使刘锴代表政府签署这2项公约后,走过悠悠42年,台湾总算完成批准程序,在保障人权努力上,留下不可磨灭的纪录。

不过,依据一并三读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2公约规定者,应于本法施行后2年内完成制订(定)法令、修正或废止及改进行政措施,显示台湾仍有漫漫长路要走。

以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关于死刑的规定为例,除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若民众“非犯情节重大之罪… 不得科处死刑”,还规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及“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延缓或阻止废除死刑”。

台北律师公会秘书长高涌诚就指出,基本上若非杀人等侵害生命法益的罪,不应被视为“犯情节重大之罪”,即应修改现行很多“唯一死刑”条文,且应立即修改赦免法,让所有被宣判死刑的人,可依法请求特赦或减刑,毕竟特赦本来就不是总统“恩旨”或政府恩惠,应是人民权利。

废除死刑与否,在台湾一向是争议议题,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可能会引起社会对这项议题的广泛讨论,对行政机关来说,也有回应的挑战。

除消极修法,公约还要求缔约国积极立法保障人权,这也是台湾要面对的课题。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应以法律禁止”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法律也应禁止任何歧视。

具律师资格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志扬表示,依据公约规定,台湾有立法义务,以近来的“郭冠英争议”为例,再怎样生气都没法可管。但他也说,公约保护的人权进步空间,台湾可能无法一下达到,要渐进实践。

是否订定“族群平等法”,在台湾也有两极意见,通过公约只是第1步,接下来引起的公共辩论与实践落实,可能比通过公约还要花更多心思。

“人类一家,确认人人天赋尊严极其平等且不可割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立法院批准公约的1小步,是“人权治国”的1大步,在这场保障人权的马拉松,台湾还要靠耐心与毅力跑到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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