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冤案內幕顯露 48名警察疑集體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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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丁誠綜合報導)2009年2月11日,北京法輪功學員李津鵬在海淀區法院被非法判刑五年。據辯護律師表示,大量事實證明,李津鵬案是司法機關在「從重從快」壓力下全面造假、蓄意栽贓、蓄意枉判的造假大案,而且造假程度駭人聽聞。

起因

事情的起因是,2007年12月15日早晨6時許,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裡小區20號樓8層的公共陽台上,出現一條寫有「天滅中共 退黨平安」幾個大字的條幅,條幅紅底黃字,長約7米,寬約1米,十分醒目。樓下是客流量很大的菜市場,當天早上,菜市場的商戶、附近晨練買菜的居民、馬路對面的行人,大概有上千人看到了這個條幅。

事件發生後,社會反響很大,引起中共當局恐慌,立即定性為「性質嚴重、內容違法」的「大案要案」,責成海淀區公安局和萬壽寺派出所「盡快結案,嚴肅處理,嚴厲打擊」。家住車道溝南裡小區附近、一直因修煉法輪功被迫害、剛從監獄回來一年的北京法輪功學員李津鵬首先落入警方視線,成為本案唯一嫌疑人。

李津鵬在被非法關押期間,堅決否認此事與自己有關,曾經為抗議非法抓捕、非法關押和非法取證絕食數日,被送往急救中心搶救。同時,李津鵬在天津監獄被迫害造成的肝硬化、雙眼視網膜脫落、頭部瘀血、全身浮腫等病症加劇,警方對此置之不理,不許家屬探視,並對家屬隱瞞李津鵬身體病況,拒絕為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嚴重超期羈押。期間警方幾次將案卷移送檢察院企圖非法起訴,都因證據不足被退回。公安機關在2008年1月21日對李津鵬作出了2年半的勞教決定,並於1月22日通知執行。

2009年2月11日,海淀區法院非法開庭,李津鵬被以同樣事實和理由非法判刑五年。據悉,開庭時法院沒有通知家屬,開庭前一天匆匆指定一名叫張峻耀的律師作為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證人均未出庭,主要證據未經質證也沒有出示。判決書顯示的證據鏈邏輯混亂、事實不清、推理牽強。

一審判決後,李津鵬提出上訴,家人為其聘請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

律師:造假水平之低劣讓人觸目驚心

辯護律師全面細緻調查後表示,大量事實證明,李津鵬案是司法機關在「從重從快」壓力下全面造假、蓄意栽贓、蓄意枉判的造假大案,期間共計48名警察在偵查活動的各個環節介入本案、參與造假,加上1名檢察員、1名居委會主任、1名派出所協警協同造假,計51人。本案公安人員介入人數之多、程序違法之多、造假內容之廣、造假水平之低劣讓人觸目驚心,檢察機關支持、指導公安機關造假,審判機關明知造假仍蓄意枉判也屬駭人聽聞。

近日,辯護律師已將李津鵬案二審辯護詞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下為辯護律師所提出的種種疑點。

司法機關製造假證、故意栽贓

辯護律師根據大量證據認定,本案為司法機關製造假證、故意栽贓蓄意枉判的冤案。事實是:

(1)涉案條幅被懸掛的時間,應該在2007年12月15日6時前後,至遲在7時40分之前;原審判決認定8時9分至13分之間懸掛,與事實不符;沒有任何直接和間接證據證明李津鵬有懸掛條幅的行為。

(2) 本案全部三個目擊證人均證明現場懸掛的條幅是「天滅中共 退黨平安」八個字,原審判決卻認定了勘驗的「天要滅中共 退黨平安」九個字的另外條幅,與事實嚴重不符。翻遍二審法院的全部6本卷宗資料,均未發現任何證人和證據證明,萬壽寺派出所提供勘驗的紅底白字九個字的「天要滅中共 退黨平安」條幅,就是李普旭和王鵬程摘下的案發現場懸掛的條幅。

(3)原審判決認定的《整體分離鑑定書》【京公刑技鑒(痕)字(2007)第664號】所稱現場提取的木棍和從李津鵬家中搜查處的木棍為同一整體分離的鑑定結論虛假,送檢整體分離的兩根木棍中的一根「現場提取的木棍」,與勘驗的九個字的條幅的「條幅上端的襯木」不是一根木棍。

(4)在李津鵬家搜出的木棍、淺色衣褲、紅布等證物,因沒有合格的見證人在場,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系屬偽造,不能證明搜查扣押物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007年12月16日對李津鵬在北窪西裡號樓803住處實施了搜查,搜查過程中李津鵬被背銬雙手,有人將其棉衣從身後拉起蒙住頭不讓看;搜查筆錄未讓他看,扣押清單他看後說淺色衣褲、木棍、紅布等不是自己的,上來五六個警察按住他身子強行按了手印。

(5)搜查出的所謂的塗料一桶,經鑑定和九字條幅上的塗料為同種塗料,但扣押清單上該塗料桶是用過的,桶上的字標明是「乳膠」(照片上清晰可見的「乳」字),是用於粉刷牆壁打底用的,不是塗料。

派出所警察同時出現在兩個地點

2007年12月16日,對李津鵬的《訊問筆錄》記載,當日對其進行詢問的地點在萬壽寺派出所,時間是從18時30分至22時40分,詢問人員是王春祥、范澤公;而范澤公和王春祥又同時出現在同日19時至20時30分李津鵬家的搜查現場,范澤公在搜查筆錄上簽名、王春祥在扣押清單上簽名。難道該派出所有兩個范澤公、兩個王春祥不成?

辦案程序一路違法

這個案件從偵查立案到開庭審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區檢察院和法院,辦案程序一路違法:

(1)目擊證人的詢問筆錄程序違法,故意忽略了辨認涉案條幅的內容。

(2)涉案條幅的取證和提供勘驗的程序違法。李普旭和王鵬程取下現場懸掛的八個字條幅,是哪些警察和如何取走,沒有任何文件記載,不知去向;勘驗時,「涉案」條幅突然就變成九個字的,沒有任何人證明九個字的條幅是怎麼來的,它和現場懸掛的八字條幅是什麼關係。

(3)勘驗程序違法。勘驗人員應當要求提供「天要滅中共 退黨平安」九字條幅的萬壽寺派出所的有關人員,提供該條幅來源的證據;雖然勘驗筆錄註明了勘驗的九字條幅是萬壽寺派出所提供,但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條幅就是現場懸掛的條幅時,仍然違法的在勘驗筆錄中把九字條幅為表述成「現場懸掛的條幅」,與真實情況不符,有故意掩蓋萬壽寺派出所提供虛假涉案條幅和程序違法之嫌。

(4)搜查程序嚴重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有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第115條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搜查時全部違反上述規定,而且提交起訴的搜查筆錄沒給李津鵬看和簽字、也沒有任何人(包括見證人)簽字,李津鵬被按手印的扣押清單沒有提交。提交法庭的是後來假造的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

(5)送去做整體分離鑑定的木棍之一為「現場提取的木棍」,沒有程序文件證明它和九字條幅以及涉案八字條幅有關,不知道它是從哪兒來的。扣押筆錄記載從李津鵬家搜出的木棍尺寸是「80×3×3厘米或長方形木棍,而送做整體分離鑑定的卻是「長78.8厘米、寬3.4厘米、高3.4厘米」的木棍,這根木棍從哪兒來的,沒有程序文件證明。

(6)根據辯護人和做整體分離鑑定的高級工程師邢麗萍等瞭解,兩根木棍的整體分離,只是根據偵查人員的委託做了痕跡檢驗鑑定,因未做理化檢驗,不能證明兩根木棍原為同一木料。

(7)檢察院審查起訴違法,竟然兩次指導公安機關如何偵查。本來檢察機關的任務是監督偵查行為,結果完全變成指導偵查了,使辦案錯誤疊加。

(8) 本案辦案人員奇多,先後有48個公安人員介入本案,其中有萬壽寺派出所的14人(詢問、搜查等):王林、范澤公、王春祥、李建武、王清、楊東軍、祖葳、王東明、高瑞斌、張征、徐振華、史強、魯友利、於海東;海淀分局國保支隊的7人:勾磊、於志強、王建國、蘇文雲、梁興祿,和審批立案的余志海、張春海;市局刑偵支隊勘驗人員的3人:玉柱、孫立昭、李軍;海淀分局預審處3人:滕靜、李明春、劉暉;海淀分局法制處2人:崔寧、卓雲騰;市公安局預審處4人:劉大志、張璐、王宗恆、王磊;公安鑑定人員12人:張長江、宋崇峰、邢麗萍、魏垂策、余靜、劉明輝、陳占合、張淑芳、姜華、任偉、王兮、曹健;辦理勞教的5人:除了劉暉、李明春外,還有審批的劉浩、海淀分局的李學明、市局法制辦的楊進。另外,檢察院人員1人:代理檢察員陳雷;見證人2人:北窪西裡小區居委會主任葉文澤,還有個特殊人物萬壽寺派出所長期借用的北京無線電廠的專職見證人侯長海。以上人員合計51人。

法官把自己違法言行記載在判決書中

原審審理程序嚴重違法,法官藐視刑訴法。刑訴法第42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法釋第53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第58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本案證據原件、原物如涉案條幅、條幅上下端的木棍和從李津鵬家中搜的木棍、淺色衣褲等證物,均未在法庭依法出示、辨認和質證,就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據李津鵬說,開庭時間總共才約半小時,除了宣讀付孟蓮、王振海、李普旭的證言外,勘驗筆錄、搜查筆錄、鑑定報告和其他證人的證言一概未在法庭宣讀,也沒將這些法律文書交李津鵬看和提出意見。

原審判決出現這樣的表述「經查,本案相關證物在偵查階段時已經通過勘查筆錄、搜查筆錄、起贓經過書等書面形式對證據的來源、形式、名稱、外觀特徵及證據的客觀性予以固定和證實,且通過鑑定結論、勘查被告確認了相關物證與本案的關聯性,在庭審過程中並無當庭示證的必要」,法官公然藐視刑訴法關於證據必須是原件、原物,並必須在法庭上出示、辨認和質證的強制性規定,還把自己違法言行記載在判決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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