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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業者在同一建物設天線不超過3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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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16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同一棟建築物供不同電信業者設置天線及發射機組,以不超過3組為限。至於基地台監督管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協商。

今天初審通過的條文將由黨團協商後,再送院會討論。

經過朝野立法委員協商後,委員會決議「電信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依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張顯耀版本修法,即有關電信業者基地台營運、監督與管理等應遵守規則,由現行交通部訂定改為由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協商訂定。

張顯耀表示,電信事業是否屬於中央職權未有定論,中央主管電信業者執照核發,但現在發生許多民眾為基地台抗爭案例,應協調地方政府制訂管理辦法或施行細則,授權讓地方政府有法令依據處理。

為盡量利用公有土地或建築設置基地台,電信法第32條修正條文規定,電信業者擬定建設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則由該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實施,但排除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用地。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同一棟建築物供不同電信業者設置天線及發射機組,以不超過3組為限。

現行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台,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刪除排除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的防空避難設備,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

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曹爾忠說,依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未來設置基地台時,就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讓公寓大廈住戶自決。

此外,委員會也通過一項臨時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中華電信現行用戶迴路寡佔情形,並要求中華電信調降電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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